《财经》杂志:公务员立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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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 15:46 《财经》杂志 | ||||||||
转型期立法应在考量甚至同情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立法与现实的协调 □本刊记者 常红晓/文 2004年12月25日至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一部旨在统一规范国家各级公务员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
这是中国首部针对公务员的立法,涉及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职务职级、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位聘任、职务升降、奖励、纪律与处分、工资保险福利、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申诉控告等。 此前的12月1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并决定把《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1949年以来《公务员法》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按照立法程序,该法最快于2005年上半年获得通过。但由于对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等存有较大争议,学界普遍认为,《公务员法》很多细节尚待细致讨论。 立法亮点 公务员是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代表国家从事社会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目前全国有500多万公务员,其行为对社会的影响非同一般。 建国55年来,中国没有一部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公务员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是中国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母法”,将来将陆续制定的工资法、惩戒法、退休法、录用法、回避法、辞职辞退法等,都是《公务员法》的下位法。 此次《草案》把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同时又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非领导职务中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俊生认为,此内容颇有新意。 目前中国各级党政机关里有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但是由于领导不一定按照专业人员的意见决策,很容易造成“外行领导内行”。如果该条款列入《公务员法》并获得通过,就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力进行明确。 比如,针对某一专业问题,可规定领导决策前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签字认可,这样就可以加强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具体如传染病防治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对自己的专业技术负责,而行政领导对自己的行政决策负责。专业人员签字认可的意见,行政领导可不采纳,但应规定,有关公共管理的专业问题,必须要有专业人员签字认可,然后领导才能作出决策。 国家行政学院一位长期关注公务员立法的学者认为,此次草案中,提出了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建立公务员更新机制;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公务员晋升方式之一,改革传统的委任制。这些都是此次《草案》的创新所在。 哪些人属于公务员 立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分歧。焦点集中在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人大、政协、群众社团组织等机关干部是否属于公务员。 《草案》对这一问题已有定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干部属公务员;各民主党派机关干部列入公务员;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协常委、委员、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常委、委员不整体列入公务员范围,分别按其所在单位的人事制度进行管理;对法官、检察官,首先明确其公务员身份,然后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管理。 据一位参与《公务员法》起草的人士透露,有专家提出,不宜把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上直接表述为公务员。对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组部、人事部进行反复研究后认为:基于中国国情和机关干部统一管理的实际需要,还是应该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草案》有关说明解释了把中国共产党机关干部列入公务员的主要理由: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人民掌握政权并惟一长期执政的党,党的机关除从事党的内部事务管理外,还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实际上参与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把其列入公务员,有利于对机关干部队伍整体的法制化管理,符合党的机关人事管理的实际。 经反复研究,《草案》最后将“公务员范围”的表述由过去的“直接列举”改为“概括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以外的工作人员。” 对此,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白智立认为:“公务员范围还是应该采取列举法。既然立法者认为执政党机关干部属于公务员,就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公务员范围扩大之惑 公务员制度是近代国家政治与行政分离的产物,最早起源于150年前的英国,其实质是政治和行政分开。对此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与政治泾渭分明,政治是政治家的特殊活动范围,行政管理则是技术性职员的事情,公务员制度的主旨,是运用科学管理提高政府效率;另一种观点认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同时,立法机关有执行,行政机关也有决策,而且行政级别越高,政治色彩越浓。 按照第一种观点,只有行政机关才有公务员,而按照第二种理解,公务员的范围就可能扩大。据此判断,此次草案可能更倾向于后者。 一些学者由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俊生认为,公务员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立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会造成新的不协调。“世界上大多数政党都是纯政治组织,都不是公务员。而中共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实际上履行很多行政职能,把其列入并非不可;但党的机关干部,其产生、选举、任职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有明显区别,列入后如何管理,仅靠现有《草案》103条远远不够。”他说。 “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内专职的党务工作者、群团组织专职干部是不是也应专门立法?对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群团组织的机关干部,是否也应单独立法?”刘俊生教授对此很是疑惑。 问题还不止于此。《法官法》规定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此次《草案》把法官规定为公务员,而《草案》45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如何解决此冲突,也是一个问题。 公务员制度和政治体制 建立公务员制度是国家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中国公务员立法自然同政治体制改革进程自然息息相关。 中国一直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此次《草案》把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列为“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这与党管干部的原则是一致的。也有学者指出,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的政治体制就确立了“党政分开”的方针,与之相比,此次《草案》的某些内容体现出了执政党的行政化和国家化趋势。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白智立副教授则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中国政治结构和体制所决定的,在一段时间里将持续存在;应承认现实,另择变革新路,实现“依法治国”。 “《草案》把党的干部列入公务员范围,这是加强法治的契机。”他对《财经》说,“应该通过法律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进行严格界定。” 白智立举例说,近年来党委的组织部容易出问题,与其权力缺乏制约有关。黑龙江的“韩桂芝案”和江苏的“徐国健案”就是典型案例。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把党委组织部门规定为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之一,就应该界定其工作范围、划定其权力的边界。这样可有效防范“吏治腐败”。 “转型期立法” 《财经》从一些基层部门获悉,对于此次《草案》把法官、检察官,以及群众社团组织等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到公务员范围中,很多基层工作人员是欢迎的。原因在于:公务员有可靠的经费保障。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的公务员正是因为其收入稳定,待遇有保障,成为就业热点。很多基层司法干部以及群众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担心,如果不被纳入到公务员序列中,经费保障或许会成为问题。 有学者指出,中国公务员制度不能有大的突破,国家财政体制本身就是一个重要制约。现在的国家财政体制基本上就是一个大一统的行政财政体制,立法部门、司法机关等没有相对独立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也使得《公务员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多机关、部门出于利益上的考虑,自然而然希望加入到公务员行列。 “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但绝对是影响立法的缺憾。”该学者说。 也有专家提出,当前的中国正处于转型年代,指望转型期立法一步到位达到法治理想,是不现实的。这时期的立法,应考虑转型期变动不居的特征,在考量甚至同情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做到立法与现实的协调;对于转型期立法的不完善,应当有审时度势之后真实的理解以致谅解,而各方利益群体的这种妥协精神,恰是稳定转型的必备条件。- 本刊记者段宏庆、实习记者叶逗逗对此文亦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