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原大连证券董事长石雪案悬疑(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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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24 《财经》杂志 | |||||||||||||
“侵吞”还是“变通” 在石雪被控的贪污、挪用公款及私分国资三项个人罪名中,最核心的两项涉案事实,为侵吞“天海大厦”房地产项目及炒作在香港上市的“英皇国际”股票;与其相关的指控涉
控方指,石雪、梁勇二人相互勾结,采用注册新公司(利洋公司)、签订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法,侵吞大连证券属下的“天海大厦”资产(价值1.7亿多元),并挪用公款1亿多元,用于“天海大厦”的后期运作。 对此,辩方举证显示,梁勇在注册利洋公司、接收并运作“天海大厦”过程中,一直以“大连证券工程部经理”的身份出现;梁参加了大连证券召集的涉及“天海大厦”项目的有关会议,还广为派发印有“大连证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因此,他虽未获大连证券正式任命,仍应视做大连证券指派运作天海大厦项目的代表。 辩方还指,梁从无自主使用“天海大厦”项目资金的权力,所有资金使用,均需向大连证券请示。而大连证券与天海大厦项目之间资金流向并非“单向流出”,大连证券也曾从“天海大厦”调集款项。因此,“天海大厦”项目虽未明确与大连证券的母子公司关系,但实同大连证券的营业部一般,是大连证券的子公司。 辩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在石雪被“控制”起来后,“天海大厦”在银行的贷款到期后需要展期,而继石雪出任大连证券董事长的郭丹曾为“天海大厦”出具了担保合同。此外,“天海大厦”项目公司还就人员工资、办公场所迁址、后续资金投入等大量公司运营的细节问题,向大连证券提交了请示报告。 辩方据此认为,这些书证表明,“天海大厦”项目的经营权始终牢牢控制在大连证券手上,且其项目资金未曾有一分一毫进入石雪个人的账户。 石雪的辩护律师原伟向《财经》表示,2000年5月,时任海南华银负责人、大连证券董事长的石雪指使梁勇成立利洋公司,用以接受“天海大厦”房地产项目,而非直接以大连证券名义接受,旨在建立一道“防火墙”,确保“天海大厦”项目的正常运作。 “当时海南华银负债累累,全国各地的债权人和法院都盯着石雪,海南华银或大连证券只要一有资金进账,就会被划走或被诉讼保全。为此,石雪才变通地成立利洋公司,相对独立地运作‘天海大厦’项目。”原伟说。 石雪被控的另一主要犯罪事实,是炒作“英皇国际”股票。控方指,1997年8月,石雪获悉“英皇国际”股票将涨,为牟私利,决定调集大连证券公款,以自己或其他自然人的名义炒作该股,先后贪污公款8000多万元,挪用公款1500多万元。 知情人向《财经》介绍,石雪欲炒“英皇国际”,是因为当时听闻有人要收购“英皇国际”的股权,股票即将大涨。此时,若直接调集大连证券资金进入香港股市,所需手续相当繁琐。石雪遂决定采取变通手法,以个人名义,通过张宝丽的佰亿公司,将钱转至香港,并委托张宝丽代为购买“英皇国际”。这一手法貌似复杂,但更节约时间,也是当时证券公司炒作境外股票的常用手法。 此后一段时间,“英皇国际”出现较大涨幅,石雪先期投入的4000万元资金迅速增值至4500万元。“但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石雪并未及时套现出局,而只有操盘手权限的张宝丽则违规透支炒股。不久股价下跌亏损严重,石雪也不得不再次调集资金补仓。”知情人说。 原伟向《财经》表示,炒作“英皇国际”究竟是大连证券的公司行为还是石雪的个人行为,关键在于石雪有无把炒股所得据为己有。 对此,控方提供了证人张宝丽2004年的一份证词,指当年石雪将资金转出境外炒股,大连证券无人知晓;石雪还与她约定,炒股所得利润两人分成。 辩方则在控方提供给法院的案卷中发现了张宝丽在2003年出具的另一份证词,指自己是代大连证券炒股,自己的收入来自于大连证券支付的佣金,且大连证券将资金转至香港炒股,时任大连证券副总经理的马振宇也知情。 两份证词孰是孰非,究竟采信何者,尚待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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