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原大连证券董事长石雪案悬疑(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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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8:24 《财经》杂志 | |||||||||
2.5亿元流向何处 除了否认与己性命攸关的三项个人罪名,石雪另一拒不认罪的指控是合同诈骗。
起诉书称,2001年4月,解放军总装备部下属晓峰公司委托大连证券购买2.5亿元国债,期限一年。但石雪将这笔款项挪作他用,并向晓峰公司出具了虚假的购买国债交易单。2003年4月,晓峰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控方出具的书证有二:一是当年两家公司签订的《国债认购和托管协议》,一是总装备部提交的报案书。但辩方律师在检方向法院提交的案卷里,发现了另一份《国债认购和托管补充协议》,该协议与上述《托管协议》在同一天签订。 《补充协议》在正文首段即申明,晓峰公司将2.5亿元打入大连证券账户,其目的并非购买国债,而是为“解决甲方(晓峰公司)兴隆物业、兆龙饭店30%股权,以及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存款等问题”。 《补充协议》注明,大连证券愿意全部接受晓峰公司上述三块军产,晓峰公司则同意在大连证券开设账户,将自有资金2.5亿元转入;这2.5亿元到账后,大连证券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晓峰公司上述三块资产的转让款1.262亿元一次性划入晓峰公司指定的账户。 知情人表示,上述协议的实质是:大连证券以自身名义收购晓峰公司的上述三块军产,相当于代晓峰公司持有三块军产,以帮助后者应对“军企脱钩”的要求。为此,晓峰公司委托以购买国债为名,注入大连证券2.5亿元,后者再将其中的1.262亿元用于收购上述三块军产。 “石雪落到什么好处呢?就是剩下的这1亿多元,可以拿来用一年。”知情人说,“至于国债交易单,那当然是虚假的了。总计2.5亿元中,至少有1.262亿元在到账三天后又回到了晓峰公司指定的账户上,哪来的2.5亿元去买国债?石雪给他们提供虚假交易单,也是应他们的要求,帮他们把账做平。” 辩护律师原伟也发现了其中的疑点:这笔一年期国债委托协议是在2001年4月签署的,2002年4月就已经到期,但是“晓峰公司直到2003年4月才报案,说我们发现上当了,这未免也太不合乎常理了。” 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认定不存在争议的,只有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两项。 而海南华银伙同六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正是“330专案”的导火索。 金融凭证诈骗的核心事实,是指2000年初,石雪闻知央行清理信托公司时,将优先清偿个人债务,遂决定将海南华银欠大连证券、锦州证券等六家机构的逾10亿元机构债务包装成个人债务,以骗取央行的兑付资金。为此,石雪与上述六机构签署虚假协议,制造他们受海南华银委托向公众销售国债,并向海南华银预付售债资金但到期后无力兑付的假象。委托销售国债的虚假协议共涉14.1亿元。 对此,辩方律师还是指出,海南华银与六家机构合谋骗取央行兑付资金的做法不久即被央行识破,属于“犯罪未遂”,法律上理应从轻处理。 至于检方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辩方不存异议,但仍指“当时有特殊的历史背景”。 检方指控,1997年10月至2002年4月,在石雪的主使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共计24.35亿元,至今尚有7.77亿元无法兑付。 辩方律师原伟向《财经》表示,大连证券早在石雪上台前,就已经在对国库券实行“超卖”、“一券两卖”了,石雪只是因循旧例而已。 12月23日下午,历经九天的审理之后,“石雪案”终告审理完毕。“不管怎样,只希望石雪案早点审结。”法庭旁听席上,一位被告人家属如是说。 本刊记者康伟平对此文亦有贡献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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