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条管了18年 重塑《义务教育法》(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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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12:27 《财经》杂志 | |||||||||||||||||||||||||||||||||||||||||||||||||||||||||||||||
“增加投入”:修法主旋律 近年每逢初春3月的全国“两会”,都有呼吁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提案。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涉及义务教育法修改的议案有近600人签名。 当年12月1日,国务院召开工作会议,要求启动修法程序。此后,教育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国务院有关部委;同时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拟定了修订稿,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对60多个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合理吸收”。 义务教育投入总额不足,社会各界早有共识,“增加投入”于是成为修法的主旋律。据参加“修法咨询”的专家介绍,此次总的精神就是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投入责任,规范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例如,此次《修订稿》专列第五章,对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作出13条具体规定,无论篇幅还是条款,都远超出只有一条的现行《义务教育法》。 ————对于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修订稿》第七条提出:“国务院和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义务教育职责”;“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国务院和省、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分担的制度。”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办公室主任王定华指出,此次修订,主要强调教育投入要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共同承担责任,不再单独强调“以县为主”;而今后所谓“以县为主”,更多地是指一种管理责任。对此,《修订稿》第八条的有关表述是:“义务教育管理,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针对目前教育部门根本没有发言权的转移支付资金问题,《修订稿》第三十四条提出:“国务院应当规范对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在转移支付中对义务教育经费单独列项,增强地方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 与此相关的,是《修订稿》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办学标准、省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教职工工资标准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依法单独编制本级政府的教育预算。” 如果上述条款能够实现,则意味着教育资金将单独编制预算;而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无疑将加大教育投入的透明度,约束地方领导的随意性。 相关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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