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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否认助大股东进行MBO 法律缺失导致传闻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8日 09:5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孙健芳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市场对基金公司与大股东的共同投资行为涉嫌“合谋”早有微词,从伊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张裕(资讯 行情 论坛)A等诸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东变化及二级市场股价变化中,博时等基金公司在其中的运作都脱不开“关联交易”的阴影。

  最近又有类似案例。这次是基金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融通和国泰旗下7只基金均在2002年及2003年购入宇通客车(资讯 行情 论坛)十几万股至几百万股不等,但到2003年10月,当宇通客车跌到谷底、MBO消息公布前夕,这些基金全部清仓,股票都转移给幕后人,随后宇通客车从2003年10月的11元左右,涨至次年4月的18元。

  不过,基金业内人士对此类“关联交易”却断然否认,认为是“捕风捉影”。

  三种关联交易

  类似的情况之前也出现过。

  2000年底,博时旗下基金裕阳(资讯 行情 论坛)开始购买伊利股份,之后进行减持。2002年底博时价值成长再次开始投资伊利股份,成为第5大股东。2003年3月,伊利发布了股权转让公告,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将2802.8743万股伊利股份以每股10元的价格转让给金信信托。同年7月,金信信托持有伊利股份5605.75万股法人股,持股比例14.33%,成为伊利的第一大股东。从第三季度起,博时价值成长也对伊利股份进行显著的增仓。由于金信信托是博时基金大股东,并与博时步履一致,于是市场就此推测:博时基金与金信信托之间有关联交易。

  质疑主要援引《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基金不得投资于关联人士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不得运用基金资产配合关联人士的证券投资业务;不得有意维持或抬高关联人所承销证券的价格;不得投资于关联人士已经持有该股票流通股10%以上的股票”。

  对此,西南证券研究部一位人士介绍说,之前不少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确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关联交易,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传统的关联公司炒股,即信托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与基金公司共同炒作一只股票。但是2004年底,银监会专门下文要求信托公司远离券商,远离资本市场。2005年初,随着监管层要求信托公司公布年报,信托公司运营开始逐步透明化,利用信托资金来关联炒股变得越来越难了。

  之后,一些信托公司开始采用第二种模式,即发售一些基金信托,为关联基金输血。

  第三种模式才是所谓信托公司与关联公司联手上市公司MBO。

  “但实际上,从今年以来很少,主要原因是2003年底,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不许参与上市公司MBO,如果代持其股票必须透露背后买家。2004年,国资委高层曾一再强调大型国企不准搞管理层收购。而2005年4月,国资委发布的一纸《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则完全堵死了国有企业MBO的信托通道。”上述人士说。

  “所以,市场目前怀疑信托公司与基金公司关联交易有些捕风捉影的嫌疑,把许多拐了很多弯的关系都拉到一起。”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有罪认定

  在基金公司与其股东关联交易上,市场关注的焦点多数集中在信托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高管提供过桥贷款等违规操作MBO行为,而基金公司是否知晓其中内情等方面。

  “如果信托公司用自有资金来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属于两个法人实体,理论上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没有任何问题。”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分析,“但如果信托公司为个别高管提供过桥贷款,信托公司属于违法违规。而基金公司则要看是在MBO之前还是在MBO之后买入股票,如果在MBO之前买入,则不涉及到关联交易;如果在之后,则是违规不违法。”

  之前记者在调查中诚信托和嘉实之间的关系时也了解到,虽然中诚信托的王忠明担任嘉实基金董事长,“但他主要负责中诚信托的业务,对嘉实业务很少介入,更不用说买入一只股票。”嘉实公司人士表示。嘉实投资总监窦玉明也表示,公司是从公开信息中获知中诚信托投资信息的。

  此说法也得到了中诚信托内部人士证实,“从内部治理结构上来看,中诚信托虽然是嘉实基金的大股东,但是两个公司人员之间联系很少,也不会干涉嘉实基金的运作。”

  但是,“现在大家一知道基金公司持有其控股股东所参与的股票,马上就会对其持‘有罪认定’的态度。”中信信托人士表示,“而且,国内投资者和市场人士一听控股,就马上会联系到坐庄,尤其和信托扯到一起,更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联想。”

  随着基金业和信托公司业务的拓展,会有更多基金公司面临上述尴尬,因为目前国内不少基金公司都是被信托公司控股的,例如中泰信托、天津信托、中国对外经贸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都参股和控股一家或两家基金公司,那么这些基金公司面临的同一个问题是:将来怎么回避股东参与的信托计划。

  法律缺失

  在基金公司与股东关联交易的认定上,《信托法》表述比较含糊,只说明信托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公司,但没有对信托计划做出更多的指导和规定。

  “由于信托的定位是私募,因此,监管层更多防范的是信托公司自身的操作风险,防范因为关联交易加大信托计划风险或者损害投资者的行为。而对于信托公司与基金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牟利的情况,并没有太多的关注。”对外经贸信托公司人士介绍说,“从目前法律框架看,基金公司对于信托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的关联持股问题并没有作明确的说明。”

  之后虽然银监会又出台46号文,对信托公司从事证券类业务出台了多项规定,但仍没有对关联公司共同持股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详细规定。

  由于法律对关联交易定位缺失,目前市场推定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主要依据是《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中的一些内容。

  其中,《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有“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在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表述上,提到了“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六种人。

  即使依照这些规定,之前嘉实基金、中诚信托的关联交易仍不能成立,因为嘉实两家基金合计持有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只有1%,算不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为此,专家建议监管层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明晰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等规则制度;另外基金公司也应该及时披露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上市公司的信息,这样才能减少被市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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