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招收异地会员; |
不得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
不得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招收异地会员; |
不得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
机构取得的咨询服务费用必须全额进入已报备的收费专用银行账户;每笔咨询服务收入应按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按月归集并存入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 |
会员制投资咨询机构实收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每设立1家分支机构,应追加不低于250万元的实收资本。 |
不得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
不得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
不得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
不得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
不得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
不得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
已开展会员制业务的机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报备材料,履行报备程序。 |
《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证券公司从事会员制业务的,依照《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