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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相关的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8:24 证监会网站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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