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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8:25 证监会网站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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