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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案立案难 打非四巨头之法院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9日 23:49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满 北京报道

  还有20天左右时间,标志着证券打非(原始股维权)“四部委通知”即将颁布一周年:2008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 1号,下称《通知》)。

  但这个“重磅级”法规,在一周年回顾之际,究竟有没有发挥“一号文”应有的“一号”效力呢?

  全国多个原始股维权战线中的一名律师在接到哈尔滨某区法院关于某原始股案件堪称“罕见”的判决之后,黯然神伤:“原始股维权似已行至水尽处!”

  蹊跷“哈联创案”

  本报独家调查全国规模最大、被骗人数最多、涉案资金高达数亿元的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联创”)非法原始股交易一案,经过一年漫长的马拉松诉讼,终告段落(见本报2008年7月11日《谁来终结哈联创骗局》)。

  2008年8、9月份间,一审法院哈尔滨宾县法院先后两次下达裁定,其中一次裁定内容如下:“原、被告间股权转让纠纷,系非上市公司转让股东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

  这一明显程序倒置的判决大大出乎原告与代理律师所料:法院在经历了受理、公告、开庭这一完整流程之后,又回来了“不予受理”的起点。

  蹊跷的地方还包括,法院引用以驳回原告起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参与诉讼的律师也认为引用不当。该案代理律师表示,只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而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才可引用此规定,而原始股案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由其他部门来处理,故其仍应由法院管辖。

  另外,根据该款规定,法院如引用此条例,还应告知当事人,在不由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应由哪个部门来处理,而在裁定书中,法院并没有对此做出说明。

  而回顾漫长的诉讼之路,先是开庭之前主要涉案人张录名离奇失踪、后又传出主要中介公司老板意外身亡、董事长孙首泉被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中心立案调查、公司生产线并未建成生产、一直宣传的风叶始终无法下线……

  维权至今,面对哈联创一手营造的上市蓝图和美妙的风叶市场前景,投资者阵营也发生变化:3424名哈联创原始股的购买者当中,诉讼派只剩30多人;而一些置换了美国OTCBB市场股票的投资者,由于换股后不能交易,也质疑起哈联创。

  西望长安无数“关”?

  作为全国原始股维权“攻坚难题”的西安原始股泛滥现象,经本报记者连续三天的调查暗访,其中曲折,渐次浮现。

  在西安著名大雁塔风景区附近的某股权托管中心,位于一个大院最顶头一栋光线不是很充足的楼里面——很小的办公室里只有几台电脑,三张办公桌,三个工作人员,一台似乎已经坏掉的电脑被扔在进门处的地上。

  就是这个很小办公室的西安某股权托管中心,与“原始股第一案”杨凌科元克隆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发行原始股一案同为被告。

  虽然杨凌科元案二审维持了杨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原始股的转让是合法的,理由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利转让自己的股份),但对于一些判定非法原始股事实的硬性指标,比如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中并未提及。

  在原始股发行中扮演着某种重要角色的股权托管中心,渐渐成为“焦点”——因为确认非法发行原始股的公司真实股东数量的机构,恰恰就是股权托管中心。在绝大多数原始股维权案件中,给投资者发放股权证的股权托管中心一般同为被告。

  在大雁塔附近的西安某股权托管中心,在不知律师和记者到访目的之前,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较为客气地查看律师的全部证件和调查函,但是在得知律师是为了查阅杨凌科元公司的股东人数时,马上显得极为警惕,而坐在里面办公桌上的一位中年男子马上表示,“管电脑的人今天不在,不能查!”

  该中年男子表示,只有管电脑的人知道电脑的密码,其他的人都不知道。

  而事实上,类似的托辞在杨凌科元案件开审直至最后审结,律师已经听到多次。“反正这个关系到案件胜败的最关键因素,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即可证明其非法发行证券,永远没有办法从这里查到!”

  但律师也提到一个细节,其每次到该股权托管中心要求调查涉案公司的股东人数时,这个只有三张办公桌的办公室里,都只能见到上述的三个工作人员,从来没有见过“管电脑的人”——当记者向中年男子询问“管电脑的人”姓名和其本人姓名时,其“正告”记者:“你不用问我们姓什么,你下次再来查的时候提前电话问我们管电脑的人在不在就行了。”

  记者在当天下午继续暗访陕西某股权托管中心时(陕西最大股权托管中心,在中科航天案中同为被告),则了解到比前者更为“离奇”的说法——该股权中心在法院要求强制调查时,其出具证明已与涉案公司解除托管关系,档案资料已被“全部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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