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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转债会否步华菱后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07:46 中国证券报

  记者 陈继先 上海报道

  前段时间,华菱转债(125932)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华菱转债风波中谁对谁错,暂且不论,关键是利益各方从中都感受到“市场上什么都可能发生”。很快,创业转债(110974)就被“盯”上了,二级市场出现积极抢债囤积现象,如6月30日、7月1日两天该转债放出1亿左右的成交额。

  创业转债满足回售毫无争议

  如果说华菱转债中利益双方尚能各自据理力争,创业转债却是没有多大争议,创业转债的发行人——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阻止回售步伐的临近。

  按照创业转债当初的募集说明书规定,创业转债进入转股期之后,如果创业环保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任意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满一年、满两年、满三年、满四年分别以可转债面值的102%、103%、104%、105%回售给公司。转债持有人每个计息年度有一次赎回权。

  事实上,由于创业转债转股价定在7.7元,触发回售的股价低限为转股价的70%,即5.39元。2005年1月20日该股股价大跌,几乎封在跌停板上,最终收盘价为5.17元,自此以后,该股股价就在5元以下运行,并连创新低,到现在仅为3.69元。2005年7月1日创业转债开始进入转股期,在后面的15个交易日中股价若不能上涨46.07%至5.39元,回售将不可避免。

  那么,创业环保是否能像山鹰转债、华菱转债向下修正转股价来避免回售呢?

  创业转债规定的修正条款是:进入转股期后,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召开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修正幅度在当期转股价格20%以上时,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这就有两个问题:其一,若修正幅度为20%,股价修订为6.16元,70%为4.31元,还是高于当前股价,在董事会权利范围内修改基本无效。其二,通过股东大会修改耗时耗力,就算修改成功时间也来不及,因为到了7月29日修正条款启动的同时,回售条款也要启动了。

  业内人士总结创业转债方案的主要缺陷是:转股价订的偏高,加大了修正难度;公司股价向下修正权偏紧,堵住了自己的退路。

  因此,创业转债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回售,这一点是毫无争议的。

  转债持有人静观其变

  转债持有人无疑面临两种选择:回售还是继续持有,两者收益并不相同。

  如果实施回售,首先稳获2%的收益,当前转债价格为101.6元,购入后每张套利0.4元;其次获得流动性。如果继续持有,按照转债募集说明书规定,现在票面利息需要调整为2.34%,高于2%。并且,在当前基础计算到期收益率为3.37%,以9月1日为基础计算到期收益率为3.38%。并且,这只券还相当于浮息债,在债券中,该券收益率算是较高的。

  但也有风险。如果股市还是萎靡不振甚至继续下挫,还是没有股权价值,另外,转债价格也有回落的风险。并且,由于转债市场流动性较差,持债量较大的机构难以及时变现。

  至于具体是回售还是持有,相关持债人并没有明确表示。

  有一主要持债机构对记者说,“那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些账户或投资组合将创业转债作为低端配置,面临投资机会较多,倾向于回售获利了解,有些如主要投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可能会倾向于拿着,毕竟创业转债债性较强”。

  兴业基金持债较多,基金经理郑捷表示:“希望上市公司能如实履行条约,但是否选择回售,我们还在静观其变”。

  华夏基金也持有为数不少的创业转债,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市价低于102元,希望回售获利,但如果高于102元可能会考虑一下。

  上市公司:充分准备,积极沟通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本意主要还是希望转债持有人能够实施转股权利,将债权转成股权,融资目的也就实现了。面对无奈的回售要求。创业环保的一位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转债方案存在缺陷,认为当初对市场估计不足,各方面考虑欠周全。

  但该人士对记者特别强调,一方面,创业环保肯定会严格执行当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不仅是对自身信用的维护,也是监管层流露的意愿,杜绝华菱事件再次重演;另一方面,创业环保正在积极与持有人进行沟通,表明态度。至于怎么样积极、具体沟通了哪些,该人士并没有向记者透露。

  创业转债发行规模12亿,以102元回售,上市公司需要资金12.24亿元。公司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其货币资金有126267.49万元。全部兑付,似乎不成问题。

  创业转债发行一年,所募资金刚刚投入使用,还没有产生效益,现在回售要求上市公司短期内拿出十多亿的真金白银,这无疑对上市公司以及相关项目可能都有较大影响。

  持债机构也向记者表示,既然有白纸黑字的协议,无论是发行人还是持有人都应当遵守。机构同时也强调说,自己并不是纯粹的“利益导向”,更不愿意看到上市公司因此而陷入困境。双方如果拿出诚意积极沟通,应该能找到一种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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