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证监会明确禁止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2019年11月22日 18:26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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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四类期货价格操纵行为将受严打!

  监管部门加强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正式落地。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11月2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第5项,有关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即日起执行。

  该规定共八条,包括制定依据,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还有兜底条款、责任条款、施行日期条款等。

  证监会已于今年3月1日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打击“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规范期货市场秩序。该征求意见稿共有7条,包括制定依据,禁止虚假申报操纵、蛊惑操纵、抢帽子操纵、挤仓操纵,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此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条明确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和囤积现货等四种传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2006年以来,证监会据此查处了甲醇1501合约、胶合板1502合约、天然橡胶1010合约等8起操纵案件。

  但随着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一些投资者不当利用程序化交易工具或自媒体,通过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或挤仓等方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一是虚假申报操纵。

  在国外期货市场,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一直对虚假申报进行重点监管和打击。我国4家期货交易所也曾多次发现疑似虚假申报操纵的线索,但因制度依据不足无法进行打击。

  二是蛊惑操纵。

  一些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我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制定的操纵指引明确禁止蛊惑操纵。在国外,美国、日本等均明确禁止利用虚假信息操纵期货市场。

  三是抢帽子操纵。

  在期货市场,借助自媒体传播迅速、影响力大的特点,抢帽子操纵呈扩散之势。例如,有投资者频繁通过自媒体发布关于期货合约的评价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在信息发布前建仓、发布后平仓牟利。该投资者先后操作了玻璃、聚丙烯、鸡蛋、焦炭、苹果等多个期货品种,影响恶劣。

  四是挤仓操纵。

  目前,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均采取实物交割制度,在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后,合约空头头寸持有人须履行交货义务,否则须承担交割违约责任。

  实践中,绝大部分交易者并无交割意愿和交割能力,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之前,多以平仓的方式了结头寸。一些投资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并持仓捂盘导致合约流动性急剧下降,迫使无交割意愿和能力的空头在较高价位斩仓离场,从而实现挤仓操纵的获利目的。

  如上海某机构控制60个账户在胶合板、焦炭1501合约买方向上大规模超仓,导致合约价格大幅上涨。挤仓操纵导致相关合约多空持仓居高不下,破坏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此类行为还容易引发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风险。国外成熟期货市场将此作为典型的操纵行为予以禁止。

  由于《条例》未明确禁止前述行为,线索上报和立案查处制度依据不足,此类行为虽然呈现多发态势,但缺乏规则依据予以打击。故证监会决定制定规则明确禁止相关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

  第二条 【虚假申报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三条 【蛊惑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第四条 【抢帽子操纵】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第五条 【挤仓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份,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就明确了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

  第一项是“蛊惑交易操纵”;

  第二项是“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主要是指“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

  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

  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

  有专家认为,本次司法解释是规范证券期货市场、严厉打击证券犯罪缓解“入罪难”的需要。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由于对市场操纵类犯罪设置了较高的追诉标准,导致一方面操纵类行政违法案件大量出现,新型大案又频频发生,而连续交易等操纵类型的犯罪面临被虚置、“入罪难”的尴尬境地。

  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是少数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例如徐翔操纵股票市场案,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等不得不处理的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一定程度上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缓解入罪难的压力,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刑事保护,规范和指引市场操作行为。

责任编辑: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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