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近3亿元老鼠仓 原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被判三年半

涉近3亿元老鼠仓 原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被判三年半
2019年09月17日 21:50 腾讯自选股

原标题:涉近3亿元老鼠仓 原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被判三年半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7日电 1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判决书,证实了此前市场流传的“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抓”消息。根据该判决书,原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区志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根据上述判决书,2018年9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第一中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区志航、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判决书显示,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原判认定,2012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担任深圳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受公司委派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泰信基金公司”)提供证券研究咨询的职务便利,长期向时任泰信基金公司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称“泰信先行基金”)3单元基金经理袁某频繁推荐股票,并提出具体买入或卖出的建议。

被告人袁某明知区志航违规买卖股票,仍使用其负责管理的泰信先行基金买卖区志航推荐的股票,并将泰信先行基金的相应股票投资决策、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反馈给区志航。区志航则利用从袁某处获取的上述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使用其控制的“陆某某”、“杨某某”、“陈某2”名下证券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泰信先行基金买卖相同股票共计79只,趋同交易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03万余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袁某、区志航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区志航在一审审理期间退缴了相应钱款。

上述判决书指出,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任职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通话记录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数据、证券研究报告等电子数据;杨某2、范某某、朱某某、钱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区志航、袁某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区志航、袁某分别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共同利用袁某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区志航、袁某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区志航退缴相应钱款。

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袁某减轻处罚,对区志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关于刑期的部分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但鉴于袁某系具有特殊主体身份的基金经理,且参与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相关规定,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区志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根据上述判决书,上诉人袁某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上诉人袁某的辩护人认为,虽然袁某在客观上帮助和配合了区志航的犯罪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缓刑或者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对原判无异议。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对区志航维持原判,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综合考虑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刑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上海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鉴于本案审理中,该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诉人袁某及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的定罪量刑应当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上诉人袁某、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成交额高达2.81亿余元,非法获利324万余元,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上诉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原审被告人区志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相应钱款等情节,综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刑初51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区志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区志航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四、上诉人袁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区志航毕业于中山大学,自2001年从业以来,分别在东莞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华创证券、长城证券担任分析师。加入长城证券后,区志航先是担任所长助理,负责纺织服装行业和中小市值研究;随后又担任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据澎湃新闻报道,袁某为理学硕士,2007年5月加入泰信基金,先后担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理财顾问部研究员、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基金经理助理,自2012年3月起担任先行基金的基金经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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