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受理费,*ST鹏起与鼎立控股涉股权转让纠纷案撤诉

未交受理费,*ST鹏起与鼎立控股涉股权转让纠纷案撤诉
2019年07月11日 23:00 资本邦

原标题:未交受理费,*ST鹏起与鼎立控股涉股权转让纠纷案撤诉 来源:资本邦

  7月11日,资本邦讯,*ST鹏起(600614.SH)发布关于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公告显示,鼎立控股于2017年5月3日由东阳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鼎立控股的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公司后,从债权申报和企业资料中发现,本案中鼎立控股与被告*ST鹏起于2016年11月3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截至2017年5月3日鼎立控股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鼎立控股尚未支付全部转让款,*ST鹏起也尚未向鼎立控股转让股权,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外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鼎立控股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ST鹏起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根据东阳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783民初3594号)知,东阳法院在审理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与被告*ST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鼎立控股破产管理人未在东阳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ST鹏起表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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