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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1月29日,吉林证监局披露了对吉林安托等2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吉林安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吉林安托管理的共青城星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吉林安托管理的共青城安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时,贺某、朱某荣2名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实际汇集于多名投资者的资金。其中,以贺某名义投资的8名投资者,合并投资170万元,以朱某荣名义投资的10名投资者,合并投资184万元,上述参与合并投资的投资者,投资金额均不足100万元,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协议、认购协议书、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吉林安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吉林安托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吉林安托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邸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吉林安托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二、对邸明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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