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2021年01月07日 06: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原标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1-001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相关函件、批复及款项累计的政府补助(与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的政府补贴见公司相应定期报告)为8,201.49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2,583.0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5,618.49万元。

  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说明:1、注 1 为军工涉密项目。

  2、注 2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单笔获得政府补助金额较小的合计。

  3、公司下属上市公司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政府补助情况,根据香港联交所、深交所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请关注其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定期报告情况。

  二、会计处理及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政府补助公司将在确定能够收到补助款项后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公司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1-002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最终涉案的金额:货款190,878,929.95元、采购服务费2,970,000.00元,共计193,848,929.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仲裁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根据债权清收情况,以公司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裁决相关事项后续执行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8月 18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因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一”)、绵阳德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安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陈思德(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甘平梅(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四”)、陈强(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五”)、陈丽丽(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六”)、重庆德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七”)、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八”)、成都德成电器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九”)拖欠公司货款及采购服务费事宜,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案金额为:货款、采购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213,978,170.56元。公司已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涉及本案相关设备、不动产(房产、土地)、银行账户及车辆已完成保全,其它资产保全程序尚在进行中。

  2020 年9月11日,绵阳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该案件。

  以上内容详见2020年9月1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四川长虹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20-049号)。

  本案件裁决结果的金额为:货款190,878,929.95元、采购服务费2,970,000.00元,共计193,848,929.95元,与前期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差异20,129,240.61元,系:1)在本案件仲裁前公司已收到前述部分货款17,294,274.61元;2)为有效推进仲裁事项,公司撤回关于违约金2,834,966.00元的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案件结果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收到绵阳仲裁委员作出的《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绵仲裁字第 0212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一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90,878,929.95元、采购服务费2,970,000.00元,共计193,848,929.95元,被申请人三、四在2亿元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申请人七、八、九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其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CH-MYDH-FDDY2017001)项下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3、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其与被申请人七签订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CH-CQDX-FDDY2018001)项下的机器设备在3,103.84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4、申请人对拍卖、变卖其与被申请人八签订的《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CH-FSDLQ-FDDY2018001)项下的机器设备在3,500.27万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5、申请人对其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SSCH-MYDH-HKZY2017001)项下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质押登记(编号为0402 4908 0004 8306 1797)的应收账款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6、准予申请人撤回关于违约金的仲裁申请;

  7、因无管辖权,仲裁庭驳回申请人请求裁决其对被申请人一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CHH-MYDH-SBDY2017002)项下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以及对被申请人二抵押的“川(2019)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4615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仲裁申请;

  8、因被申请人九抵押的“金建权字第213006号”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九抵押的“金建权字第213006号”项下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1,164,296元,由申请人承担111,400元,被申请人一、三、四、七、八、九承担1,052,896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一、三、四、七、八、九在履行上述第1项金钱给付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1,052,896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三、四、七、八、九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内履行上述第1项金钱给付义务及其应承担的仲裁费1,052,896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动债权清收工作,包括将被申请人的部分抵押物抵债等事项。因仲裁执行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根据债权清收情况,以公司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裁决相关事项后续执行进展及会计处理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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