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2020年07月14日 00:02 每日经济新闻

  原标题:“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遭澄清打脸 东吴证券两分析师被罚20万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实习编辑 段炼

  江苏证监局近日披露,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然而,随后却遭到福成股份澄清。对于研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二人共计20万元罚款。

  实际上,在当年8月末,东吴证券还有一篇研究报告亦引发了市场强烈关注,即对信威集团公司的点评,“王总真是人中龙凤”这种溢美之词不绝于耳。然而事实上,目前信威集团已在退市边缘。

  证监局指出研报四大问题

  7月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对马浩博、汤玮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罚原因还是与4年前发布的研究报告有关系。

  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以下简称《福成研报》或研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到该研报看到所称的3个100亿分别是,第一个100亿:120亿市值有140亿净利润,30年之内开发完毕;第二个100亿:100亿产业基金并购各地经营性墓地牌照,第一期10亿已有宜兴龙墅收购项目落地;第三个100亿:大股东手中100亿现金,公司现金充沛。

  对于前述研报的百亿畅谈,福成股份于2016年10月25日发布澄清公告,江苏证监局调查后发现,《福成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具体如下:

  第一,《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宝塔陵园三期全部建成后墓穴数量达40万个,并基于该数据得出福成股份可获得净利润155亿元。经查,福成股份宝塔陵园规划建设墓穴约12.5万个,而非研报所称40万个。

  第二,《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与深圳市和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共100亿元,本期规模为10亿元,后续基金规模还有90亿元。经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只有10亿元,后续基金情况,还需福成股份根据一期基金的进展及收购资产的质量再做决定。

  第三,《福成研报》称,公司大股东手中100亿现金,有充足资金作为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的劣后端。经查,截至2016年10月,大股东并未就此作出决策。

  第四,《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未来将聚焦殡葬业务,其他业务陆续剥离。经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股份主营业务为畜牧屠宰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殡葬服务三大行业,至于未来公司各产业如何布局调整,相关业务是否剥离,福成股份并未作出决策。

  公开资料显示,福成股份自2004年上市以来,前期主业为畜牧养殖屠宰及食品加工,2013年完成对福成餐饮的并购重组后主业增加了餐饮服务,2014年再次对大股东旗下宝塔陵园实施并购,公司业务内容中增加了经营性墓地,至此公司形成了畜牧养殖及屠宰、食品加工行业,餐饮服务行业,殡葬服务行业的多主业格局。

  涉及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江苏证监局称,马浩博、汤玮亮在发布《福成研报》之前,未与福成股份核实研报相关事实与数据。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研报缺少调研纪要,故予以驳回,马浩博随即补充调研纪要后通过东吴证券内部审核。

  另外,上述报告全部由马浩博起草完成。汤玮亮参加前期讨论,未实际参与上述报告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

  因此,江苏证监局认为,马浩博、汤玮亮在研报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面对调查结果,马浩博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中否认调查时所述案件情况,提出:第一,自己曾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10日两次针对涉案研报到福成股份调研,并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在研报发布前,自己曾将研报发送给福成股份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第三,马浩博称自己使用电脑记录了相关调研信息,并据此整理了调研纪要,提交研报时没有调研纪要只是自己忘记上传,但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同时,马浩博认为其行为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不过江苏证监局表示,第一,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调查及核查验证情况,无法确认研报信息来源,但无论基于何种信息来源,马浩博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义务,进而导致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第二,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核查验证,无法认定福成股份相关人员曾认可研报相关内容。第三,马浩博陈述、申辩所述情况与调研纪要内容不符。同时,对于马浩博称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这一情况,我局认为,即使存在相应调研底稿,本案调查期间马浩博尚在东吴证券任职,但其并未提供上述材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第四,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证券交易活动”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证券买卖,而是强调相关专业主体基于工作性质,发布的信息较一般主体对市场交易具有更大的影响,故禁止此类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马浩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发布的专业研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我局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因此,江苏证监局最终决定对马浩博处以15万元罚款,对汤玮亮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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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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