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9年12月03日 05:1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城水业”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11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洪城水业于2019年11月23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公告,并于2019年11月23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公示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1、 公示内容:洪城水业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时间: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2日,时限不少于10日;

  3、 公示方式:公司公告栏公示;

  4、 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及邮箱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

  记录;

  5、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无反馈记录。

  6、 核查方式: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

  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洪城水业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洪城水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洪城水业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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