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2019年10月10日 02:1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佳通             编号:临2019-031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股东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2019-027)和《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19-029)。

  2019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合计持有公司约3.12%股份的股东关于增加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提议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2005-2019年9月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提案。

  公司以往年度均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经历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地履行了每年度财务审计相关程序,同时公司也履行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和信息披露等全部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

  因此,公司及董事会认为公司历史审计程序完备,已经合法合规地履行了应该履行的法定审计相关程序,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提案的额外审计要求欠缺必要性、合理性和相关法律依据,且提案未提供具体有可操作性的方案。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30日第22号公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没有依据需要重复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决定该提案不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将继续坚持诚信经营、规范运作,并将持续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信任。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公司收到内容一致的130份提案

  关于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审计

  机构对佳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019年9月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提案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自2005年以来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一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为行使中小股东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相关股东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佳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2019年9月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提案”,请董事会将该议案加入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并发布公告。

  报备文件

  130份提案

  证券代码:600182             证券简称:S佳通                编号:临2019-032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9】2841号《关于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临时提案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现将函件全文公告如下:

  2019年10月9日,你公司提交披露公告称,收到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函件,提议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2005-2019年9月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提案。公司及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决定该提案不予提交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你公司公告未明确相关股东提案具体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何种情形及相应的法律依据。请你公司董事会对照前述规则,明确说明相关股东提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具体情形、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公司聘请律师对此发表专业意见。

  二、相关股东提案称,“自2005年以来公司与控股股东一直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为行使中小股东知情权、监督权,保障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相关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关于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公司2005年-2019年9月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的提案”。

  前述提案中未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提供事实依据。请相关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做出前述提案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以便股东对提案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三、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并依法依规维护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

  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及相关提案股东应当落实上述监管要求,尽快核实有关事项,于2019年10月11日前就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股东大会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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