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2019年07月16日 04:07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52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请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财务数据审计机构。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来函告知,经主管部门批准,“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已变更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后的事务所各项执业资格、服务团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均无变化,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不变。原“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各项业务、权利和义务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原有的业务关系及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变更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9-053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

  《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转发的《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合仲字第 0663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6年4月,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质押给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截至2016年4月13日上述股票质押的手续已履行完毕;依据质押协议约定,王宇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2018年6月15日进行股票补充质押。以上信息详见公司在中小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及 《关于股东股份补充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6-013、2018-006、2018-041)。因王宇的履约保障比例一直低于处置线,经国元证券多次依约催告未果,国元证券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主要情况如下:

  (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宇

  被申请人:秦英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王宇立即向国元证券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00元;

  2、请求裁决王宇以融资本金156,5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利率8.3%的计算标准向国元证券支付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18年10月31日,利息为4,764,216.6元);

  3、请求裁决王宇以未偿还的利息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5%的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罚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截至2018年10月31日,罚息为92,902.22元);

  4、请求裁决王宇以欠付的融资本金、利息和罚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的计算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截至2018年10月31日,未支付的违约金为6,503,555.23元);

  5、请求裁决国元证券对王宇出质的33,610,000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13)股票及其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裁决秦英对上述1、2、3、4项仲裁请求项下王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请求裁决王宇、秦英向国元证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二、本案仲裁裁决情况

  合肥仲裁委员会已于 2019 年 7 月5日作出裁决(2018)合仲字第 0663 号,裁决如下:

  1、王宇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元证券偿还融资本金156,546,000元,并以融资本金156,5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回购利率8.3%的计算标准向国元证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融资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王宇已支付国元证券的3,320,514.6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王宇同时以融资本金156,54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7%的计算标准向国元证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国元证券对王宇出质的33,610,000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13)股票及其收益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王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王宇所承担的本案仲裁费用;

  3、王宇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元证券支付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00元;

  4、秦英对王宇出质给国元证券的33,610,000股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13)股票及其收益处置后,对上述王宇的第一项债务以及其所承担的本案仲裁费用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国元证券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受理费857,583元,处理费85,758元,由王宇承担933,908元,由国元证券承担9,433元(本案仲裁费用已由国元证券预付,王宇应将其承担部分即933,908元,与上述第一、二款一并支付国元证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合肥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合仲字第 0663 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化工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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