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企业发行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两部委:企业发行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2019年04月26日 07:36 新快报

  新快报讯 记者乔麦报道 4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规定。公告主要有两方面内容,即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陆续发行永续债。今年1月25日,中行率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截至目前,包括工行、农行、光大等9家银行披露了拟发行的永续债规模接近5000亿元。公告明确,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郭建

企业所得税 股息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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