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专栏作家 陈九霖
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角度分析,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一起,共同构成我党执政地位赖以维持和巩固的基本条件,是我党长期执政的重要根基之一。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有力地回击了“民营企业离场论”,极大地鼓舞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民营企业离场论”“新公私合营论”等否定民营企业的言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歪曲,必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予以澄清,必须站在理论高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这不仅涉及进一步稳定民企、稳住民心,更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即依靠谁、依靠什么执政的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济等。本文将所有非公经济从“私”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私有制的形成与消亡是一个历史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消灭私有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 “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 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 是决不会灭亡的; 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 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私有制的消亡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自然历史的过程,完全以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也必将是渐进的,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也指出,不能一下子消灭私有制,“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有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后,才能废除私有制”。
其次,对“消灭私有制”的含义存在理解误区。《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因此,即使是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真正废除私有制,马克思指的是“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也就是那种剥削人的所有制,而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 “政治经济学在原则上把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混同起来了。其中,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 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 而那种非剥削型的私有制就属于《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即不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资本论》还提到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概念,即:“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 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里所提及的“重建”不完全等于“废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共产党宣言》还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也就是说,“重建”乃至“废除”私有制,不等于废除私有财产和保留私有财产的权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利用这种占有(‘社会产品’)去奴役他人劳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但不存在剥削制度,不会产生剥削阶级。换句话说,非公经济整体上不会构成一个剥削阶级。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完善得到限制。
第三,在社会主义阶段消灭私有制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要求。马克思认为衡量历史事物是否合理,存在着历史标准和价值标准。用这两条标准来判断一种所有制合理与否,最终的标准是看它能否解放生产力,是否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这才是我党的初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私有制长期存在,与公有制长期并存的重要理论,也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衡量历史事物的历史标准和价值标准。从历史标准来看,1978年之前仅有国有企业单一所有制和零星存在的个体企业,正是因为大规模地发展了私有企业,允许其它非公有制企业的存在,以及它们与国有企业的共同努力,才有了改革开放的成功。从价值标准来看,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民营经济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占比超过了50%;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占比均超过60%;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占比超过70%;城镇就业占比超过了80%;对新增就业的占比贡献超过90%。个体工商户、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港澳台在大陆设立与经营的企业,也都雇佣员工、缴费纳税、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履行社会责任,都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的市场主体。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没有非公经济,单靠国有经济不仅不能支撑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个宏伟大厦,也会消弱乃至动摇我党的执政根基。
而且,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非公经济,因为机制灵活,注重效率,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成为不断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生力军。
从权利角度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和营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民营企业的开办与经营,正是个人行使财产权、营业权等基本权利的表现与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否定民营经济,实质上也就是否定个人的财产权利,极大地限定了公民的权利。
从我国实践看,非公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对公有制经济的排斥,也不是此长彼消。二者长期共存,在同一法律体系下,共同形成我们党的执政条件,所不同的是侧重点稍有差别:非公经济侧重于物质基础层面,公有经济则侧重于政治基础层面。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18年11月1日,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站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角度分析,非公经济与公有经济一起,共同构成我党执政地位赖以维持和巩固的基本条件,是我党长期执政的重要根基之一。
执政党的执政根基由多方面的因素构成,最核心的是人民,最基本的是经济。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来看,非公经济与政党和国家长期共存;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来看,非公经济吸纳大量劳动力,具有很强的人民性;创造了极大的社会财富与价值,形成强大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非公经济,就没有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忽略了这一点,就是忽视了对党的执政根基的认识,就会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误解与歪曲;就会损伤非公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就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约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担任两个世界500强企业副总。)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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