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3日消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徐州市营业部因欺骗投保人和未按规定登记台账,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2万元罚款。同时,责任人刘天军被警告,并处7.5万元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6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徐州市营业部
地 址:徐州市泉山区科技大道科技大厦6层602室
主要负责人:刘连军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徐州市营业部(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2018年你公司在未取得共保体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公众号“某某某在线”进行保险宣传并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收取保费,涉及保费157.5万余元。
二、未按规定登记台账
截至2018年9月14日,你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承办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某某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记录台账时,有25万余人未按规定记载被保险人姓名、保险金额、保险费交付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业务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21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2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苏银保监罚决字〔2018〕15号
被处罚人:刘天军
身份证号:32082819770728****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江苏保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徐州市营业部(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2018年该公司在未取得共保体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公众号“某某某在线”进行保险宣传并开展保险经纪业务,收取保费,涉及保费157.5万余元。
二、未按规定登记台账
截至2018年9月14日,该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承办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某某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记录台账时,有25万余人未按规定记载被保险人姓名、保险金额、保险费交付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财务凭证、业务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上述未按规定登记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7.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8年12月24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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