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盘和林
如今房地产税面临的困境使得房地产税收很难独当一面,“深水区”的前行只有每步走的扎实才更具有借鉴意义。目前需要做的就是稳步前进,切不可匆忙大规模打开,稳定房价需要其他更为有力的调控政策加持。
1月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2019年主城区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是指成交建筑面积价格达到1763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即从2019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主城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将由2018年的15455元/平方米调整为17630元/平方米。
作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先行者,重庆房地产税改是具有代表性意义的,其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起“全民关注”。不过事实上,新年第一天重庆调整房地产税收起征点是例行调整,不具有什么说明意义,但是调高的了的房地产税收起征点可以说明两点,首先,即使在房地产严控的2018年,整个房地产市场房价还是实现了微涨。其次,房地产税的缴纳,现实结果证明,其收效甚微。
重庆试行的房地产税制,最大的特点是征税对象“阶层”化:即征税对象主要是高档住房,目的是限制资源向高收入阶层“集中”。虽然税收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但是房地产税收不仅在“稳定”房价上作用有限,而且对收入的调节似乎也没有“物尽其用”。据统计,重庆市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收仅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0.03%,也就意味着房地产税收对财政收入的贡献事实上微乎其微。
同时,房地产税收需要通过供求机制作用于房价,通常来说征税通过提升房地产的持有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市场供给,平衡供求稳定房价。但是据重庆市数据,房地产税收的开征使得高档楼盘的访问量迅猛下降,较同期下降了30%-50%。也就是说,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对于活跃市场、平衡市场供求在现实实践中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8年的探索,除了上述担忧,房地产税收的征收还将面临两大困境。首先,房产税很可能“用力过猛”导致房价下跌。不论是在一二线城市还是在三四线城市,房产消费支出都占据了居民整个生命周期收入的相当大的比重,除非税收能够有效的转嫁,否则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将会限制房地产的流通,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下降。
其次,房地产业牵一发而动全身,开征房地产税会损害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减少储蓄投资的意愿,冲击整个房地产产业链条的利益。同时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有可能导致资本的出逃,造成经济效率的损失,在国民经济下行的趋势下,不利于整体经济的回温。
在现代财政理论中,我们称之为税收的效率损失,即税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非中性,其不仅包括对消费者产生的负担,还包括对劳动、储蓄、投资、产业决策等税收诱因产生的负面影响。
不过,除了“双重征税”的争议,提到房地产税,另一个我们不得不提就是:“量能课税”。即税收的缴纳不应以形式上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还需要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实质上的公平分配。房地产税收的特点就是税收缴纳向保有环节的倾斜,但是杠杆消费提出的现实的挑战是,拥有财产的个人不一定是具备纳税能力的个人。换句话说,在现有的购房体系下房地产征税有可能违反“量能课税”的原则。
不过可圈可点的是,重庆市的征税依据是房产的评估价值,虽然还能没有形成完善的可支撑的配套计税体系,很明显这样的改革思路是正确的。除此之外房地产税基也在逐步扩大,征税对象的广化意味着房地产税收正在逐步完善,而房地产税的征收起到了节约土地利用,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的作用,也证明了调控楼市从完善税制角度入手在大方向上也是可行的。但是,如今房地产税面临的困境使得房地产税收很难独当一面,“深水区”的前行只有每步走的扎实才更具有借鉴意义。故窃以为,如今的房地产税收需要做的就是稳步前进,切不可匆忙大规模打开,稳定房价需要其他更为有力的调控政策加持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青年经济学者,著名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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