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3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未按规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新疆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刘新被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18〕12号
名称: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88号聚龙城18-14室
负责人:刘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未按规定建立非车险业务档案,车险业务档案未按规定记录保险金额、佣金收取方式等相关业务情况。
二、未按规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未对8名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单记录汇总表及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18〕13号
姓名:刘新
职务:时任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
经查,在你担任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业务档案的违法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未按规定建立非车险业务档案,车险业务档案未按规定记录保险金额、佣金收取方式等相关业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单记录汇总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赵子牛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