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电子商务法,将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

2019年01月03日14:06    作者:肖飒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肖飒

  我们必须赞一句电子商务法的行政处罚内容非常详实,比很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要来的“实惠”,摒弃了要么合规要么犯罪的窠臼。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施行,必将深刻影响创业者和普通大众的生活轨迹。今天我们就应广大读者要求,进行普法宣传,尽量用平实的语言,将概念和基本规则介绍清楚。供广大读者参详。

  1电子商务及经营者的准确概念

  根据电商法的规定,所谓“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金融及新闻文化类产品还是继续采用旧有法律进行规制,而不适用新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接着把几个基础概念介绍清楚,所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例如某宝、某东、某品会等。当然,还包括一些垂直领域的网站,果鲜、蔬菜、美甲服务等。

  所谓“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在电商平台上开店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这里我们做一点提醒,数年前飒姐承办过一起网络售枪案,西南某市一名中年男子,在网上出售仿真枪,由于其性能已经达到我国刑法对于“枪”的击发能量的标准,被认定为刑法第125条非法买卖枪支罪。因此,我们提醒诸位切勿剑走偏锋,再小众也要合法合规。

  2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

  诚然,电子商务的特性就是“在线化”,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合同,是受到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制。

  请注意,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无相反证据,即使是未成年人拿着父母的手机在网络上订了一箱巧克力,也推定合同成立。

  聪明的读者一定在想“霸王条款”怎么办?!咱们的电商法已经想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作为普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我们买东西最大的法律义务其实就是“给钱”,如果已经履行了义务,但相对方或市场告诉咱们合同无效,那真心是要抓狂了。为避免扯皮和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干脆直接规定了完成付款义务后,起码合同是成立的。

  针对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飒姐有幸参加了一场与四级法院法官学术研讨的闭门会。可以看出,裁判官们对于格式合同的便利性是充分认可的,但出于公平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于公然减损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合同态度也是明确的,那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既然如此,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务老友们,请一定秉承咱们在法学院时代就知悉的原则——“斜塔原则”(合同斜而不倒)。

  3电子支付问题

  (1)电子商务不一定采用电子支付,可以线下双方结清。但如今的时代,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经拓展到世界各地,我们相信电子商务使用电子支付将非常普遍。然而,正如飒姐不提倡“强制无现金社会”一样,法币的流通受到保护,任何店家在中国做生意不能拒绝接受人民币现金作为支付工具。

  (2)强制开放对账服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守法,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同时,应当免费向用户提供对账服务和近三年的交易记录。请消费者注意,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咱们要使用。

  (3)支付安全,必须保障。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时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可以预见,取证难度极高,除非第三方支付公司或服务商自己承认出现网络安全事件,否则,普通消费者很难证明。

  (4)支付指令错误,应及时救济。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5)未经授权的支付,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如发现遗失、被盗,有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这里请注意,网站上是否有通畅的渠道供用户进行反馈值得反思,实践中往往根本没有人接电话或者很久没有在线反馈。

  4写在最后...

  对于我们金融科技行业而言,表面看起来电子商务法并不直接影响。也可以看出,金融类产品或服务的法律制度,一直是保守的。

  然而,在电子商务法中,我们发现了“电子支付”,而在线支付隶属金额科技的范畴,实际上也有很多行内企业为各大电商提供金融科技服务或衍生服务。

  我们建议读者将电子商务法与网络安全法放在一起阅读,对于支付服务者的义务将更全面地展现出来。同时,我们必须赞一句电子商务法的行政处罚内容非常详实,比很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意见要来的“实惠”,摒弃了要么合规要么犯罪的窠臼。我们相信监管者的智慧,我们也期待电子商务的深度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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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金融 P2P 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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