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月3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密市红星博惠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被新疆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信息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银保监罚决字〔2018〕3号
名称:哈密市红星博惠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新疆哈密市大营房百花路3号办公楼
负责人:史新丽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未对6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截屏及公司人员名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新疆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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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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