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2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代理”)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安信代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安信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南北商务港大厦1幢1203室
负责人:仓宇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浙江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安信代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2017年,安信代理通过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浙江省外保险业务,保费共计157,929.59元。海安发展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将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扣除1.5%的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安信代理,共计42,223.31元。
上述事实,有对仓宇锋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海安经纪与安信代理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安信代理业务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业务清单、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安信代理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下同)第二十七条,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浙江银保监局决定对安信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张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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