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牌照监管不现实 可借鉴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02日 11:43  作者:贺颖彦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贺颖彦

  目前P2P几乎已经成为全能的金融工具。它既可以面向公众进行募集、法律上还可以不保本,类似公募基金,但投资范围则宽广得多;它可以投向从十万元贷款到上亿规模的贷款企业,涵盖银行的所有投资范围,而优势在于不缴纳准备金,业务杠杆无限倍数;它投资制度灵活类似信托贷款,但优势在于可以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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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一个消息传来,说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开了一个内部会讨论了一下P2P该怎么管。说了两个初步标准,一个是注册资本三千万以上,一个是杠杆倍数参照担保公司,10倍上限。据说当场参会的P2P公司就提了不同意见,三千万不行,最多一千万。而杠杆倍数,万万不行。

  消息进一步扩散,没参会的火气就更大了,炸毛的也更多。“扼杀金融创新”、“歧视小微金融”、甚至“与总理互联网思路背道而驰”的大帽子都盖过来了。

  银监会估计很难见过这阵势,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太难了。实际负责普惠金融监管的那几位同志太难做了,压力大。几千家P2P公司啊,即使是登记天天加班都忙不过来,更何况谈什么监管。

  新情况也要有新思路,虽然本人不是体制内人士,但稍微了解一些情况,随便隔空给领导们提几个建议,为监管P2P分个忧。

  以往的金融监管,像信托公司全国就68家,全国性银行几十家,有事找得到人,实行牌照式管理。不仅管牌照、还管业务,管人事,每项业务都需要报审,高管人选也需要报批。这样的模式显然在P2P监管上不现实。

  第二种就是放权给省级银监局,仿效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监管方法。这种模式的好处是省人员,坏处是银监会基本无法掌握全局的整体状况,而互联网金融在不能限制其跨省份经营的情况下,实行属地监管实际效果将会很差。因为一个平台跑路,牵扯的将是几个甚至几十个省份的投资者,监管协调成本很高。

  对于P2P监管,更可资借鉴的,是证监会[微博]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证监会基金部仅仅依靠数个处室就实现了上千家私募基金的有效管理,其核心就是只登记备案,不发放牌照。不进行细致入微的业务指导,只做大的原则限定。

  对于P2P公司的监管如果按同样的原则进行。就是要求经营P2P业务的公司全部要求到银监会登记备案。甚至可以实行工商注册之前,前置到银监会登记备案的模式。

  对于P2P网站经营进行规范,其实注册资本并非好的门槛。因为在目前商事改革的大背景下,注册资本已经进入了认缴时代。要求注册资本的监管在总理力推的商事改革之后,很容易招致P2P的反弹。

  鉴定P2P是否真的在经营P2P的关键点,还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目前很多P2P网站不实行一对一的融资模式,而是把所有投资都包装成一个大计划,以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钱的具体投向。这显然是是一种类资金池模式。同样,很多机构把P2P融资的触角延伸到上亿元的大型企业融资市场,也与其服务小微金融的地位不一致。

  对于P2P,一些红线必须被画下。例如,P2P网站应当进行分类监管,如果单份债权拆分超过二十人购买、单笔融资案金额超过五百万,应当认定其为经营线上资金池的P2P公司,对于此类公司当然应当严格按照杠杆进行监管,依照其业务开展的规模提取一定准备金。

  而对于遵守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严格按照一对一、小微金融为自己服务对象的p2p网站则予以免除净资本缴纳义务,但应当严格其不保本的信息披露规范。只有这样,才是让P2P市场良币驱逐劣币的好监管办法。

  目前P2P几乎已经成为全能的金融工具。它既可以面向公众进行募集、法律上还可以不保本,类似公募基金,但投资范围则宽广得多;它可以投向从十万元贷款到上亿规模的贷款企业,涵盖银行的所有投资范围,而优势在于不缴纳准备金,业务杠杆无限倍数;它投资制度灵活类似信托贷款,但优势在于可以公开募集。

  这也是无数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纷纷开展自己的P2P业务的核心所在。

  一个全能型的金融工具必然带来大量的套利空间。消除这种套利空间而又让它发挥服务小微金融的优势所在,需要科学严格的区分其性质。

  要把一部分认真经营,真正符合“点对点”金融服务模式的P2P企业扶助起来。而把那些实际经营线上资金池,通俗来说线上银行业务的P2P拉到和银行一样的监管标准上,以降低其跑路风险。

  (本文作者介绍: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关注互联网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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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网贷监管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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