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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犹如花瓶形同虚设 集体失语屡见不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07:09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宋海蛟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后,独董们始终无法摆脱“花瓶”和集体失语的尴尬境地,其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的作用非但没有发挥出来,发生在独立董事身上的种种“劣迹”却是层出不穷,如此前的新疆屯河独董请辞、伊利股份独董被裁、郑百文独董遭罚、哈慈股份独董被公开谴责,以及至今仍余波未平的科龙独董事件。这些问题所暴露出的独董的制
度性缺陷,在管理层和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中逐步明晰,独董的地位、作用和制度上的改进将在最新的公司法修改议案中得到明确标示。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近日在央视的《中国经济大讲堂》上,指出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重要性。目前我国虽有独立董事制度,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屡屡受到侵犯的事实说明,仅仅照搬国外的体制是不够的,还要解决机制问题。

  成思危所说的机制问题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机制方面,内部控制理论的阐述最为权威。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经营权和控制权如果被管理层掌握,将造成董事会无法参与公司的决策制定,那么监督和制衡的作用也无法发挥。因此,为防止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单独设立独立董事将大大降低管理层控制董事会的可能性,可以有力地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目前我国独董由大股东来选择,当一股独大或经营权和控制权高度统一时,独立董事的利益极易与公司董事达成一致,“独立性”由此便无法保证。因此,有专家指出,独立董事的选择程序必须改变。

  为保证独董的“独立性”,除了在客观制度上加以限制外,在选择独董时还要认真考察其能力、水平、经验以及社会工作的多少。选择有社会声望的经济学家或知名企业家,可以保证独董的能力和水平,但如果他的社会工作非常多,连公司的股东大会都没有时间来参加,那么独董的作用就会大大削弱。

  再有,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发生问题后,出现独董辞职来撇清关系的事情时有发生。这就是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所导致的。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来源于两方面:法律法规约束和声誉信誉约束。在这两个方面,我国的机制建设还亟待完善。

  首先,在法律法规的硬约束方面,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缺乏立法基础。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阐述独董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和作用等。其次,在信誉方面,由于我国的诚信体系还不健全,没有尽到职责的独董可以随意辞职,而不用担心信用记录的负面影响,仍可以堂而皇之地出任独董和顾问。可见,在信誉这种软约束上,还应建立起完善的公司独董诚信记录体系。

  总之,独立董事制度健全和完善的路还很长,有关诚信体系、

考核机制、培训机制、激励机制和薪酬支付方式等问题都是独立董事制度走向完善的关键环节,而法律基础无疑是这条漫漫长路上最关键的一步。相信随着未来新公司法修订的完成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将会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发挥出重要的制衡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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