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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还是发展证券行业创新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16:46 证券时报

  渤海证券 王晓国

  自2004年8月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以来,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中金公司和国信证券等12家券商经批准成为试点证券公司。它们进行组织创新、业务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承载着证券业通过创新实现发展的重任。实践中证券业对创新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有些方针政策没有明确,问题涉及到价值标准、创新的定位、创新
的方向、创新的路径、创新的监管和创新风险等六大方面。

  从业务流程看,创新包括创新的目标(评判标准)、主要内容、主攻方向、可行路径、监管约束和风险补偿等六大环节。作为一种行业的集体行为,需要特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出台相应的方针政策,提高行业创新效率。它们既相互区别,有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坐标,承担不同的政策功能;又相互联系,互相支持,构成一个完整的创新政策体系。

  按照《创新通知》中“鼓励证券公司充分发挥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推进证券行业的整体发展”的有关描述,证券行业的创新包括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创新活动空间上是一个多维的行动,既可以通过业务创新和经营方式创新,达到产品创新,直接生成新的生产力,实现发展目标;也可以通过组织创新,改革现有的业务模型,重组和改造业务流程,形成发展的基础,表现在创新选项的时间顺序上就有先改革,还是先发展,改革或发展的创新定位之争。

  事实上,当前证券行业正在全面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制度等行业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创新通知》规定“试点证券公司的各项创新活动应在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进行”,表明政府主导下的证券行业创新,选取了先改革后发展的时序组合。

  其实这样选项的政策目标是“在创新中实现我国证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约束条件是“新兴+转轨”的

资本市场特征,和“近几年来,一些证券公司的潜在风险不断暴露”的创新主体个性。

  政策选项最优化的逻辑演绎是,面对新兴市场环境,意味着市场还不成熟,市场后续发展潜力巨大。谁注重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并善于创新和把握商机,就能化不利因素为机遇;反之,就会被市场淘汰。

  考虑到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逐步暴露,风险集中显现,证券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和困难,急需改革。可以说,面对转轨的市场要求,意味着改革任务繁重;加上证券公司从事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的业务属性,要求“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依次满足的规律,因此只能是先有客户独立存管制度有效实施,确保中介服务的安全性后,才能考虑创新收益性,这也决定了先改革后发展的创新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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