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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宜委托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53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秦 炜

  在日前召开的保险资产管理制度国际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指出,要在加快资产管理改革的同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机制,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魏迎宁强调,建立健全保险资产管理制度,一是要改进保险资金管理,探索新模式。要确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主要职责,建立相互协作、相互制衡的机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主要负责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确定资产战略配置,分析市场运行情况,选择专业投资机构,督促投资机构履行职责。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优化投资组合,防范投资风险,有效配置资产,确保安全增值;要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资金运行情况,主动接收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关系。二是要改善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运作平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为主要内容,从保险资产管理专业机构的特点出发,搭建有效运营的组织构架和运作平台,建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现代企业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张肖认为,信托制度的建立,对完善我国的资产管理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财产管理的制度选择。

  张肖指出,信托制度设计最基本的规则和要求是:一、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一般要有良好的信誉。二、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信托依法成立后,该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三、受托人通常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特别是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一般只能由具备理财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或者机构担任。四、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五、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信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关系,满足社会各方面对金融创新和拓展财产管理制度。

  张肖说,信托制度与其他理财制度相比较最大优点在于:一是安全性。信托财产的经营和管理由具有理财技能的专家进行,这样就使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进入一个比较安全的架构中,便于防范风险。二是个别性。受托人可以为委托人量身定做信托产品,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财产,这种要求因人而异,因财产而异,更多的是“一对一”的个性服务,因而更能从多方面满足投资者或财产委托者的特殊要求,这种优点是其他投资方式不能比拟的。三是稳定性,信托事务不受当事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以及破产的影响,使投资者和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充分维护。

  信托制度的原理非常适用于保险资产管理,保险公司委托如委托信托投资管理机构对保险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利用信托制度管理保险资产,不仅可以大大减少法律风险,而且可以满足保险资产对于投资安全增值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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