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权证推出箭已上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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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09:02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陆星 屠海燕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日前,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文见A2版)。沪深交所负责人表示,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推出权证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为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市场化对价工具,为未来推出股票和债券的衍生产品打下了基础。同时,
《暂行办法》规定,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标的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将由沪深证交所另行规定。 申请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持有1000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100人;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履约担保。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证将被终止上市:权证存续期满;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经交易所认可的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上证所规定为100份的整数倍,而深交所允许零碎数量的权证行权。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为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与前一日收盘价差价的125%再乘以行权比例。 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