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罗普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ST罗普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2019年12月02日 23:30 资本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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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ST罗普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资本邦

12月2日,资本邦讯,*ST罗普(002333.SZ)公告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9号)。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江苏证监局对*ST罗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ST罗普2018年10月24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900万元至-8,500万元。2019年1月31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至800万元。2019年2月28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748.15万元。2019年4月13日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4,570.68万元。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311.57万元。

*ST罗普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15,311.57万元、-16,057.72万元,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正确修正。

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罗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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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ST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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