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会计事务所审计盛天传媒相关项目存违规 被警示

兴华会计事务所审计盛天传媒相关项目存违规 被警示
2018年09月14日 17:10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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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9月13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经查发现,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浙江盛天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传媒”)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项目中存在未执行重要客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未保持对函证的有效控制,且银行回函异常时,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的问题。

  监管决定显示,2015年12月31日盛天传媒应收东阳虹途影视文化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虹途”)686万元,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51.12%,为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最大客户,且2015年12月盛天传媒和东阳虹途存在大额合同变更,将2013年发行许可合同授权使用费由5040万元变更为2240万元。兴华在执行盛天传媒2015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时,未对大额合同变更保持合理关注,未对应收东阳虹途期末余额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实施充分、有效的替代测试。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银监会令2007年第9号),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兴华获取了上海银行签发的三张单位定期存单,金额1.149亿元,但未对上述单位定期存单的质押情况保持合理关注,也未对上海银行询证回函中“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一栏为空白的情况作进一步确认,导致未能发现公司1.149亿元大额存单质押未披露的事实。

  兴华在出具盛天传媒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2016〕京会兴审字第13010024号)时,审计工作底稿未留存上述上海银行询证函回函原件及其回函快递单,兴华对上述函证程序未保持有效控制。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浙江证监局认为,兴华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且,兴华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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