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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电信设备 运营及互联网研究(9)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13:07 顶点财经

  最后,股价充分与细分行业紧密相关,移 动电信是增长最快的子行业,运营商股价走势虽然最强,估值水平最高。以PE计,Vodafone(移 动运营商)约为32倍,AT&T(全业务运营商)约为20倍,而英国电信(固网运营商)仅8.5倍。

  3.全球监管政策的演变

  全球主要运营商不同的股价走势反映了全球电信市场的发展差异,而全球电信市场的发展差异又是由于不同发展理念和监管。

  电信发展理念是电信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它源于文化背景,体现于监管,同时又受到社会法律规范譬如反垄断法以及社会经济变革的影响。其中,社会文化背景大致可分为收敛性和开放性。开放性的社会文化背景不仅有利于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与执行,而且其监管政策变革也更加主动迅捷,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时迁事易,变法宜矣。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往的电信发展理念及传统的纵向分类监管模式难以适应融合的行业发展趋势。在监管改革中,由于欧美国家社会文化较其它国家更加开放,又处于互联网发展的前沿,因此,在电信与媒体的监管改革中,它们走在了世界前列。其政策演变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1996年以前,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对这电信和广电两个行业的相互进入均持不赞成态度。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电信法,联邦电信委员会(FCC)依法取代原联邦无线委员会,管理美国的广播、电视及电信。这一时期的联邦电信法以及联邦电信委员会的工作重心主要侧重于对AT&T的不对称管制以及对普遍服务的贯彻,其代表作是上世纪80年代对AT&T的拆分。在这一时期内,虽然联邦电信法没有明确做出规定,但是很明显的还是将广播电视业和电信业分开管理,两个行业之间泾渭分明,无论是在主营业务,还是在运用技术上均大相径庭。电信业主要运用模拟语音调制技术,开展电话语音业务;而广电则采用无线电视广播技术,提供娱乐性的电视节目。相互之间进入的可能性与可行性都很小。

  第二阶段,是以1996年美国修改联邦电信法为标志,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鼓励有线电视公司开展电信业务的浪潮,英国、新加坡、德国、法国、西班牙也均在这前后制定相似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其他公司尤其是有线电视公司参与电信运营市场竞争。如美国联邦电信法第257条(a)款指出:“在该法生效的15个月内,联邦电信委员会应做出规定,消除电信市场准入限制,以便使其它企业和小公司得以进入电信和信息领域,得以拥有设施,得以提供电信服务和信息服务。”在有线电视经营电信方面,该法第621条(b)款(3)项规定,如果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将不必为提供电信服务获取特许权。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也不得对其服务施加任何条件。

  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命令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停止提供电信服务。而电信经营视频业务方面的规定则较为严格。该法第310条(d)款和第651条规定,如果电信运营商要经营视频业务,必须要重新申请相应营业执照。可见,管制的重点从打破企业藩篱转向打破行业藩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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