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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电信设备 运营及互联网研究(10)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 13:07 顶点财经
第三阶段,以英国《电信法》(2004年)取代《电信法》(1984年)为标志,其标志事件是确定了OFCOM(电信办公室)替代原有的五家相关行业的监管机构:ITC(独立电视委员会),BSC(广播标准委员会),OFTEL(电信办公室),RA(广播管制局)和RCA(无线电信管制局)。英国新《电信法》在监管方面的改革、适应未来电信技术发展以及网络融合需要等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本的情况。虽然日本互联网发展毫不逊色于欧美,但由于反垄断法律方面显得薄弱,因此其监管政策的改革进度显得缓慢。目前日本仍采用纵向分类的管制政策,主要法律有九部,其中,《电信事业法》、《无线电法》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法》最为重要。2007年下半年,日本总务省公布了关于电信、广播电视法案研究会的中间报告,准备将这九部法律统一到新的信息电信法案中去,以适应数字化、IP技术所带来信息与电信发展。新法案将放弃纵向分类方法,而把其划为不同的层面,从“内容”、“平台”和“传送基础设备”三个层面进行横向划分,并相应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根据日本政府计划,该方案将最早于2010年提交国会审议。 总的来说,越是面向融合的监管、监管改革得越早和越深入,行业发展就越快。企业也容易在经济全球化中取得优势地位。而保守的监管政策、缓慢的改革进度则不利于企业发展。 以日本为例,日本收敛集权的社会文化以及纵向分类监管模式造就了日本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地位,而日本电信运营商以此制定有利于己的游戏规则。以NTT DoCoMo为例,其商业模式是,通过设备、终端及内容的定制决定了整个价值链的利益分配。在该商业模式下,NTT DoCoMo掌握了价值链的关键环节,取得了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这种商业模式对产业链上的所有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使其囿于国内市场而难于参与全球竞争:系统设备方面,NEC和富士通是全球最早提供商用3G设备的厂商,但目前全球占有率不足20%;终端设备方面,日本厂商完全退出了全球增长最快的中国市场,而NTT DoCoMo本身,因为文化及发展路径倚赖的原因,国际化进程也十分缓慢。 与欧美日相比,中国正处于监管改革的萌芽期。中国当前的监管缺乏完备法律基础,既主要依靠行政规章制度进行监管,各部门多头纵向管理,又具有很多潜规则性质的监管。在这种监管体制下,电信运营业虽然有发展很快,但弊端同样突出:用户缺乏足够的选择,消费成本难以降低;运营商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无法对“一企独大”进行控制,从而获得充分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国家资源被免费利用,利益流失,如,我国移 动运营商免费获取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牌照资源。 2008年1月1日,信产部、广电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向融合性监管迈出了探索性第一步。该政策第二十三条“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为广电和电信互相进入开启了政策大门。 我们认为,今后几年监管改革的速度将加快,改革导向与欧美日相似,改革措施包括政府机构部门改革以及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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