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9年12月03日 05:19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履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3,304.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在公司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已计提坏账准备1,478.25万元,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冲回计提坏账准备190万元。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已收到货款、技术服务费及质量保证金等共计3,304.2万元,预计在本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可冲回剩余计提坏账准备1,288.25万元。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8年7月,公司分别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锦煤电”)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披露的临2018-054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8年9月26日披露的临2018-06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临2018-06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脱硫诉讼结果的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8年9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8)晋01民初771号: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98万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42,100元,由被告负担。

  2018年9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18)晋11民初32号: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合同款中设备款及服务费1,641.50万元及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合同款中质保金550万元及从2018年5月7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3.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一审案件受理费151,3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在公司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已计提坏账准备1,478.25万元,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冲回计提坏账准备190万元。

  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已收到货款、技术服务费及质量保证金等共计3,304.2万元,本次诉讼事项已履行完毕。据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预计可增加本年度销售收入380万元,可冲回剩余计提坏账准备1,288.25万元。最终利润影响数据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2月3日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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