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9年10月10日 02:1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9年10月8日,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该申请能否被宁波中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如果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一、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情况概述

  2019年10月8日,公司收到公司债权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的《通知书》。通知书称,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宁波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浙江中安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7楼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9年4月4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由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469,335.50元。截止目前,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共计1,469,335.50元已届清偿期,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紧张,仍未予以支付。

  二、重整申请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

  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三、风险提示

  1、目前债权人已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如果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宁波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通知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重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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