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张凯程
3月19日11时,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起危险驾驶案在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1时06分,审判长拉兰当庭宣判:被告人王莉(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8000元 。
6分钟实现“简案快审”!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沙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被告人王莉对判决心服口服。
去年12月30日晚,王莉饮酒后开车回家,将车停放在一坡道处,没想到车辆后溜,撞伤了自己,还与另一辆车发生刮擦。经抽血检测,王莉体内酒精含量为213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今年1月31日,乌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将此案移送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沙区检察院检察长吴明智承办此案,他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其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若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
这一意见的法律依据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出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亮点之一。同时,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前12天,即3月6日上午,在沙区检察院值班律师办公室,吴明智向王莉宣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同时就其犯罪事实提出了具体量刑建议,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李建强向王莉详细说明了这一制度,即“坦白从宽”法定化,并询问其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是,我愿意。”王莉当场表态,并与李建强分别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王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莉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此案如果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现在从判决结果来看,充分体现了‘从宽’。”李建强解释说。
这也是李建强首次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身份,参与认罪认罚案件。
在此之前,为更好地办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吴明智与乌市沙区司法局沟通协调,于今年2月27日组织会签了《关于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沙区检察院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下设值班律师办公室,沙区司法局于每周一、三选派律师到检察院值班,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并对全过程进行“见证”。此举填补了乌市基层检察院没有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的空白。
法检协作,律师参与,合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吴明智说,此举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高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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