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一名清洁工人在海淀区某停车场厕所打扫卫生时,发现女厕所一个坑位里有一名男婴,遂报警。警察到场后立即将男婴送往医院,男婴被诊断患有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公安机关通过对案发现场血迹和现场院内所有女性血样采集并进行DNA对比后,认定马女士为弃婴的生物学母亲,也是遗弃男婴的犯罪嫌疑人。但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马女士声称自己未曾怀孕,拒不承认产子并遗弃一事。
公安机关认为马女士涉嫌构成遗弃罪,遂将案件移交至海淀检察院。海淀检察院依法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女士分娩胎儿后,随即将其遗弃,致使新生儿出现多种疾病,其作为母亲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于2018年12月判处马女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马女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认罪态度较差,不能悔过,也不对被监护人承担抚养义务。经检察机关、法院多次联系,马女士其他家属亦表示不会对被监护人承担抚养责任。2017年至今,被监护人一直在医院等机构生活。
海淀区民政局认为,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马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海淀区民政局向海淀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马女士监护人资格并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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