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消费者仍处弱势 应更多保护

网络购物消费者仍处弱势 应更多保护
2019年03月22日 18:11 法制网
网络购物消费者仍处弱势 应更多保护

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徐伟伦 实习生 曾良科

3月21日,第八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暨北京法院2019年第二次统一法律适用专业法官会议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论坛邀请了消费者权利保护和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家、法官,对当前网络消费的相关涉法问题进行了研讨。有关专家认为,当前商家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分析用户隐私、消费习惯等大数据的行为愈加频繁,有必要在矛盾纷争出现时,更多地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维护消费公平,保护消费隐私。

“2018年度,北京三中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634件,被起诉的经营者、生产商中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有166件,反映了电子商务在当前消费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较为突出。”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举例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均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利用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应与平台内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标准等还存在不同认识。”

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行为,有关专家指出,在平台经济下,和平台相比,消费者的市场地位正在逐渐弱化,双方掌握的信息也很不对称,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保护正遭受着潜在威胁,“消费者从注册到搜索商品、比价、挑选、下单、支付、售后等各个环节都会在电商平台留下行为数据,有的还涉及个人隐私,这些大数据抓取和分析,都属于静默的,有报告分析,消费者网购3次后,电商平台就能做到对其精准‘画像’分析,并对消费者日后的购物进行精准营销。”

专家认为,正是这种不对称的交易地位,使得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矛盾出现时,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应当对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部分法官提出,平台应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消费数据负有安全保障、查询、更正、删除及注销等多种义务,不能进行数据滥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论坛现场,有关专家、法官还对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消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取得了诸多共识。

个人隐私 大数据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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