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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再利用指导意见
新华社天津9月12日电(记者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随着天津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不断深入,企业实施搬迁或拆除后土地整合再利用需求日益突出。对此,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出台《“散乱污”企业土地资源整合再利用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涉农区进一步盘活“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后闲置土地资源。
据了解,由于“散乱污”企业用地性质复杂,指导意见将企业用地分为“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原地提升改造、建设用地指标腾挪”四类,对症下药、分类施策,指导各区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不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由相关区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对于具备补办土地手续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补齐手续;土地手续齐全、环保等方面不达标的企业,区政府在完成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后,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具备原地提升改造条件的,鼓励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国有建设用地具备腾挪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条件的,支持以区政府为主体,对已完成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用地进行土地整理复垦。
此外,村庄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应服务于乡村发展,村庄外的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土地流转后向工业园区集中。
责任编辑:王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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