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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谈个税法修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9:07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主持人:记者 程瑞华

  特约嘉宾:财税专家 赵志耘

  全国人大将于2005年9月27日举行立法听证会,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问题。就增设的这个程序而言,在我国立法机关还是第一次,为什么要举
行这场立法听证会?如何从法学角度看待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和起征点提高?就此问题,本报记者与财税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税研究中心主任赵志耘进行了对话。

  主持人:您如何看待这场立法听证会?

  赵志耘:扣除标准涉及广大工薪收入者的切身利益,被全社会所普遍关注。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广大工薪收入者的意见与建议,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决定专门就这一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会,可以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民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主持人:请您从法学角度谈谈个税法修改应如何进行?

  赵志耘: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在个税法亟待修改的问题当中,工资、薪金费用800元的扣除额问题并不是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但因为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受关注的程度比较大,也就使这一问题成为最急迫的问题。目前争论的焦点是究竟应该扣多少合适?1500元合不合理?应不应该设置地方浮动范围等。如果单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认为1500元也是一个值得推敲的判断。

  主持人:您认为个税法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赵志耘:从税制的公平和效率两个坐标上去衡量,个税法应突出公平的目标。我国的税制在整体设计上是兼顾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的,但兼顾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指所有的税种都要达到这一要求,在每一个税种的目标设计上是应该有所差别的。

个人所得税应该是调节个人收入的最好手段,应该以解决公平问题作为突出特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各项经济政策已经基本达到了在初次分配环节实现效率的目标,因此,在二次分配环节就应该重点实现公平目标,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主持人: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公平?

  赵志耘:从法理上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应该符合法制的原则,即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一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政策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大家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在权利上我们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在义务上并没有体现,贫富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拉大。在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先富裕起来的地区,既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就不应该再给与更多额外的扣除。就申报方式而言,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源泉控制的代扣代缴制,再辅之以自我申报制度,对高收入的群体采取重点控制,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重点监控“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措施,行业中包括金融、保险、电信、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等。这在法律上也是不公平的。这种申报和扣缴方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一方面是对待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方式显得不够公平,税法上要求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而同时又要求高收入者自我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另一方面,9亿多农民无法覆盖到征管范围中,严重违背法律上普遍征税的原则,使得一部分人逃避税法管辖,解决不了税法的根本问题。

  主持人:比较中国的个税法和国外有关税法的内容,您认为我国的个税法调整和改善的空间有多大?

  赵志耘:我们的个税法执法范围不够宽泛。如果严格从法律公平的角度上讲,税法首先应当遵循亚当·斯密税制四原则中的普遍性原则,所有具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该是纳税人。而我们现在的个税法不符合这一规定,执法范围不是普遍适用,不能覆盖全体纳税人。而国外的普遍做法是,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要建立一个税号,就像我们的身份证号码一样,这样,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义务。但是,工资收入只是一个纳税的基数,而最终缴纳多少,要根据地区物价水平、家庭总收入、供养人口等家庭状况来通盘考虑,这样就既体现了普遍纳税的问题,也体现了按税收能力纳税的公平问题。

  同时,个税法对个人所得按所得项目分类、按次征税的方法,与多数发达国家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的方法相比,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上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下一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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