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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四金仍然免收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7:46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是两回事儿”,“住房公积金等四金仍然免收个人所得税”,这是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昨天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关问题回答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时做出的说明。

  “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是两回事

  问: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为什么要进行费用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新扣除标准怎么得出

  问:确定费用扣除标准时,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则?答: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

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在基本费用扣除标准问题上应当一致。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实际存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决定了占我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三是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当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考虑。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负担的生活费用支出近年来呈大幅增长势头。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必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使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能够在税前得到合理扣除。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提请立法机关审议决定。

  “四金”仍然免收个税

  问: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四金”(指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各地相继进行了住房、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支持和配合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缴纳的“四金”占到个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推算,每个人在缴税时除了可按费用扣除标准扣除800元外,额外还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北京六成半个税来自工薪

  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答:2002至2004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即工薪所得税收占个人所得税的一半左右。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匹配的。

  中央个税增加量投入中西部

  问:国家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中央集中的个人所得税增量收入都用于哪些方面?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比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比4。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对统筹地区协调发展,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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