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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税收公平 东西部统一扣除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11:1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答个税有关问题

  关于对工薪所得征税时要进行费用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而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首先必须保
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扣除,以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对个人取得的工薪收入进行费用扣除后征税是各国的通常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费用扣除额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对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

  关于个税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这次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可使现阶段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缴税或少缴税,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照顾。但也应当看到,

个人所得税只是在社会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按其多寡进行再次调节,缓解和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初次分配环节业已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可能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来解决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从根本上说,还是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

  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有失公平,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首先,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标出发,扣除标准应当全国统一。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一个国家的基本扣除标准也都是统一的。

  关于“四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
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关于个税征收后的使用方向

  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以后这一比例调整为6:4。中央财政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多得的财力,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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