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24日消息,上海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南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南支行存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上海保监局决定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南支行处127069.24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90603.86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南支行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351号
负责人:王劲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你行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你行原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2016年6月17日有效期届满,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期间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行存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行没收该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即127069.24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90603.86元。
你行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8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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