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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的河南命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1:27 经济视点报

  ●3月16日,呼吁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以后,内资企业将与外来的竞争对手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平等较量。

  ●保留的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使一些地区成为少有的税收“特区”,并成为投资热点。河南将是少有的得益者之一。

  □经济视点报记者 桑 燕 实习生 赵 伊

  3月16日,呼吁已久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场内资企业为寻求公平竞争环境而进行多年的利益争夺战终于尘埃落定。对于中国企业家来说,这一天,将在他们心中沉淀成历史。

  不公平的待遇即将结束,不平等的竞争起点也将被重新划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内资企业将与外来的竞争对手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将在相同的平台上进行平等较量,这是中国企业期盼已久的盛事。

  内外资企业从此平等

  财政部长金人庆说,2008年实施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内资企业所得税每年将减收约1340亿元。

  但是,中国企业对新税法的炽烈期望不是因为每年少缴1340亿元的税款,而是因为它们终于与外资对手站在了相同的竞争平台上。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金人庆的一句话,又勾起了多少人往日的不平情绪。

  1991年,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税法》),根据《外资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3%的地方附加税。而内资企业所适用的是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内资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看似相差无几的两个数字,却蕴藏着本质差异。据了解,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大多都会把3%的地方附加税免除。

  除此之外,内外资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外资税法》规定,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而对内资微利企业仅仅是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

  即使是同样享受优惠政策时,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也是不同的。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内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时,时间一般是以营业执照时间或是正式生产经营日期为标准;而外资企业却是以获利年开始计算。正式生产经营后盈利也许在一两年后,就无形中缩短了内资企业真正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在这些不同中,差别最大的是税前扣除事项。现行的税制,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制度,2006年8月,税前扣除标准才由800元提升到1600元。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则是据实扣除制度,即发多少扣多少。“外资企业的工资原本就比内资企业高,只此一项就把内外资的税负拉开了距离。”河南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庞明星介绍。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就是这10个点的税负差距,拉开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同台竞争的起跑线距离,也正是中国企业家们多年奔走呼吁的原因。

  现在,一切终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不但将新的税率统一确定为25%,还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及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特区”优势不再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河南一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招商优惠政策的第一项。

  它的第二项、第三项都没有脱离税收优惠这个根本,“在开发区内从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曾是该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外招商的重要砝码。但是,从今以后,税收优惠已不再是优势。新税法不但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还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以前,税收优惠实行的是以区域加产业的优惠方式,比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才能享受优惠。而现在,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此以来,无疑标志着高新技术开发区吸引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利器也将不复存在。

  受此影响的不仅有类似该开发区情况的河南各地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还有另外两个河南国字号开发区——郑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洛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

  2008年之后,当这些优势突然消失,如何挖掘各自的招商优势,或许已成各个开发区所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中部的政策机遇  

  以产业扶持取代税收优惠特区的形式是两税合并的一个重要内涵。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如此描述。这说明,那些在特殊的历史阶段设定的税收优惠“特区”在过完过渡期后都将不复存在。深圳特区如此,上海浦东新区亦然。

  但是,有一个例外。“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新税法中形容。但是,金人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对《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说明时却加上了特别的注释:“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新税法拉齐区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所剩下的为数不多的税收优惠区域就显得弥足珍贵,这个“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是个珍贵资源。河南应该也是这少有的得益者之一。

  不久前,国务院下发《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对中部六省的部分老工业城市和农业地区实行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而河南分别有5个城市获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54个县市实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如果依照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给予河南54个县市扶持,意味着它们将在新税法实施后,将是弥足珍贵的少有的税收优惠“特区”。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家对西部大开发所实施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推算,这些政策也将是比照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54个河南县市的优惠政策。

  新税法四个“统一”的特点,其实是消除了地区间的政策倾斜。而保留的西部大开发和

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使西部和中部成为少有的税收“特区”,在外资失去投资优惠政策时,西部和中部的特别政策将使它们成为投资热点。

  税源转移的可能性

  新税法所带来的税制改革能影响到地方税收格局的还有一个——纳税方式。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做法是,中国对于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采取的是,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

  “新税法统一为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以后,意味着一些大的集团公司在河南的分支机构虽然占有河南的市场,将可能不在河南缴纳所得税,而是被汇总到总部去纳税。”庞明星说。

  国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金人庆在对新税法草案进行说明时就已给予了提示,“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他对应对措施也给予了说明,“按照现行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但是,真正的解决方案还要在“新税法实施之后,将对税源转移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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