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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浦东法院裁定:不受理欣弗事件集体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2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马晓华

   受人关注的10起“欣弗”事件受害人集体上海起诉案,上海浦东法院昨日做出裁定:由于诉讼不属于浦东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12月4日下午,10名黑龙江省“欣弗”事件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在多次与华源公司就赔偿一事交涉未果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把包括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这也是“欣弗”事件受害人首次选择共同起诉。

  这10名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飞表示,10名受害者中有4名是由于“欣弗”劣药导致死亡的,“全国因劣药“欣弗”致死的一共有11例,黑龙江就占了4例。”这10名受害者分别要求法院支持4万元至130万元不等的赔偿要求,总额约280万元。

  当日浦东法院立案庭并没有正式受理,按照规定应在7天内通知是否受理。浦东法院昨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负责该案的法官向陈永飞电话通知了此事,而陈永飞也在电话中转告法官,他会立即对该裁决进行上诉。

  在浦东法院给《第一财经日报》发来的通稿中解释了不予受理的理由:经过审查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现从起诉人递交的起诉证据材料看,涉讼“欣弗”产品包装盒上明确标明生产企业系安徽华源公司,起诉证据不能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为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故不能依上海华源公司、中国华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本起诉的管辖。

  法院表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浦东新区法院管辖,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但据了解,在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

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中表示:“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志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产品制造者’和‘生产者’。”

  陈永飞称:“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追究产品质量责任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并对此承担责任;而提交给法院立案的实物证据中,在包装盒注明生产者的地方都已标明了上海华源公司和中国华源公司。”

  对于法院不予受理,陈永飞表示,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法院理应受理。他称会立即提起上诉,一旦收到该裁定文书后,会立即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原告完全有权选择浦东法院审理此案,所以我一定为原告上诉,据理力争。”陈永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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