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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讲经:MBO地方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6:4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汪生科

  上海报道

  4月22日上午,安徽省国资委正式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安徽而全国,《暂行规定》悄然进入实施阶段。

  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对《暂行规定》进行了部署。本报获悉,4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通过媒体公布《暂行规定》全文时,一个名为“全国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会议”正在召开,各省市国资委产权处处长们悉数出席。

  “那时我们正在开会。”一位省市国资委产权处处长对本报记者说,“从13号开到15号,开了三天。”

  四季度产权大检查

  虽然是一个产权处处长的会议,但是李荣融亲自参加,并发表了40分钟产权方面的讲话,话题涉及国资产权领域新出现的国有产权界定、分级代表体制下的产权划拨、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等问题。

  与会的一位省产权处处长介绍说:“主要谈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管主体问题,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要有监管主体;再一个就是怎么做的问题,怎么做方案。”

  在监管主体上,《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建立或政府已经明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地区或部门,可以探索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地市目前还没有组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资委资料,32个省区市(包括新疆建设兵团),只有16个已组建完成市(地)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有9个省“基本”完成。

  而本报调查表明,地方上对该问题并没有取得共识。以江西为例,江西基本上是“三三三制”——“有1/3的地市说不建(国资本来就要退出,或者量本来就不多,认为没有建的必要);1/3的地方说建,但还没有领导班子;1/3的地市领导班子定了,但没有机构。”江西省国资委产权处人士说。

  而有些地市,虽然组建了国资委,但是在运作上方式各异。以安徽为例,安徽省各地市国资委落实了“三定”方案,但大多与当地的经贸委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抓紧组建地市国资管理机构,是我们今年上半年一项主要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局人士对本报记者说,“运作不规范的,我们要促使其规范运作。”

  因此,在这次产权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再次对地方产权管理工作提出要求,除了国资监管机构落实外,还有加强产权市场建设。

  “会上国务院国资委谈到,去年产权市场联合检查时,他们对两个事情不满意一个是国资转让进场问题,只有85%的国资产权转让进了产权交易市场,还有15%的没进,有些地方可能还很严重;另一个就是有些地方国资委没有指定产权交易市场。”与会的一位产权处处长透露。

  国务院国资委对这些产权处处长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务院国资委仍然要对全国产权市场进行联合检查。

  产权处处长们关心的问题

  除了国务院国资委提要求外,产权处处长们对《暂行办法》的诸多细节也提出了讨论。

  讨论最热烈的是职工补偿问题。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那好,我们把净资产拿到产权市场上去卖,用卖得的钱来安置职工补偿费,可是,问题出现了。”与会的一位产权处处长说。

  “拿到市场上去卖,如果卖不掉就要打折,这样职工安置费减少了,还不如当初按净资产卖给管理层。”这位处长续道。

  上海市一位控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经理对本报记者说:“资产拿到上海联交所公开挂牌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征集到受让对象,那就只能摘牌,然后降价10%卖出。一直降到50%卖出都有可能。”这位经理说。

  “国务院国资委当时也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上述与会的产权处处长说,“不过,他们记录下了这个问题。”

  还有产权处处长提出了资产评估的问题。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资产评估是国资监管部门最头疼的环节。

  根据一位负责资产评估的省国资委资深人士介绍,国资委对资产评估的管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备案制,一种是核准制。备案制适用于一般企业,核准制则是针对省政府的重大改制企业。

  “备案制,更多倾向于程序性的审查,主要是看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是不是符合国家规定。”上述人士还说。但是,资产评估是国企改制中最容易“出事”的环节。

  某省国资委产权处一位官员举例,“一条公路,企业用成本法评估,评出7个亿,用收益法评估,最后评出了12个亿,差别5个亿。”

  评估环节之所以混乱丛生,一个关键在于评估费用上。目前由于国资委并不掌握国资经营预算,手上没钱,因而评估费用只能由改制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

  目前各地大多采取这样一种做法:国资委圈定一二十家评估机构,由企业从中挑出两三家,国资委再从两三家里面挑出一家。

  在费用上,先由改制企业跟会计师事务所谈,谈拢后把这笔钱放在国资委,以国资委名义给会计师事务所。

  “这样减少了中介看企业脸色的可能性。”一位省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说。因为按资产评估惯例,评估前企业先支付一半的费用给中介,评估完成中介再拿一半。

  “但是这个费用还是企业跟中介谈啊。”记者问道。

  产权处副处长直言,此问题国资委眼下还无法解决。——因为评估费用一般在评估前按企业净资产的百分比来确定。“在1992年时候,财政部出过评估收费的文,但由于竞争,很多地方只能按照它的1/10左右的水平执行。”这位副处长说,由此评估费有了弹性空间——有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规定必须按照这个价格执行。

  另外,还有无形资产评估问题。一位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直言,无形资产如何评估,他们心里没有谱。

  这些问题,都是产权处处长们困惑的问题。而本报获悉,在资产评估上,国资委的监管力度将会比以往大为加强。

  “在这次会上,李荣融主任说,财政部门以前从行政管理角度管国资,在资产评估上只管合规性,现在我们是出资人,不光从合规性还要从合理性角度审查。”一位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转述说。

  该人士透露,国务院国资委正在制定资产评估办法,下半年可能出台。

  地方的“相机处置权”

  “规则有了,现在只是落实执行的问题。”从北京开会归来的一位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对记者说。但各地如何落实执行,则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在MBO上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宪德律师,在给本报发来《暂行规定》长篇述评中,指出《暂行规定》至少有4处规定不清:

  首先是“大中小型企业”的认定问题。

  按《暂行规定》,大型企业国有产权不能向管理层转让,中小企业可以探索。以大型企业案工业类来说,是指从业人数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及以上。任何一个条件没有达到,就下划一档(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但是,大中小型企业实际上是变量,今天是大型企业明天就可能降为中型企业。

  还有一些企业如IT、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企业,它们的企业核心资源多为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高科技人才,这些不能量化的指标就不能满足上述标准的要求。

  而且本报还获知,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为了达到MBO的条件,把资产剥离出一部分给母公司,化整为零。

  一位省国资委产权处处长在回应这些问题说,“资产剥离,只要是符合有关文件要求(例如主辅分离),规范运作,也是可以的。”在这位处长看来,国资委并不是要限制MBO,而是要规范运作。

  第二个是禁不禁止信托的问题。

  李宪德律师认为,《暂行规定》并非绝对禁止信托制度的运用。李的理由是,《暂行规定》第9条禁止管理层采取信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由于企业职工不在《暂行规定》所指“管理层”的范围内,因此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职工可以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而此前一些地方的MBO案例中,信托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职工信托在操作上,能否得到国资监管部门的认可,似乎不一定。上述国资委产权处处长就认为,信托这种手段不能再用。

  第三,管理层不得参与的界限在哪?

  《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针对此条,李宪德律师提出疑问:“管理层不得参与”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没有明确界定,是不得参与决策、不得参与实施,还是一切相关事项均不得参与,包括提供资料等辅助性工作?

  上述国资委产权处处长对此问题回答得相当明确,“管理层不参与,就是管理层不参与组织,不参与决策。”

  “企业改制方案一般有四种,改制企业做方案,持股单位审批;改制企业请中介做,持股单位审批;产权持股单位做方案;产权持股单位请中介做。管理层都不得参与。其间涉及到的改制过程中的一系列事项,包括材料的提供等,管理层一律回避。”

  管理层回避,一些具体事务则由企业的工作部门来完成。“管理层也就掌握个大概,具体工作还是在工作部门。”

  第四,如何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管理层“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得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管理层”的经济责任。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分为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第39条规定,“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这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他管理层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同时,由于目前对于“经营业绩下降”并无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实践中如何认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尚需国资委进一步明确。

  “年前国务院国资委草案征求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一位省市国资委产权处副处长说。

  当然,含混之处,还不止这些。这就给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暂行规定》给MBO留下如此之大的操作空间?

  应该说,国资委对国企改制中的管理层收购慎之又慎:从去年底国资委制定《暂行办法》草案,到4月份正式公布,出台时间拖了又拖。而《暂行规定》从回避“MBO”字眼,到“管理层收购暂行办法”再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办法”,光名称上的变化就能看出国资委的谨慎态度。

  “一开始想搞得很细,但这样没法去操作,有人主张要给地方留下相机处置权。”一位参与国资委决策的国资专家对本报记者说。

  遵循此种思路的话,这个“相机处置权”如何把握,对成立才一两年的地方国资委来说,对他们的行政能力显然是个考验——就像一位省产权处副处长说的那样:“谁买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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