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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禁令大门虚掩 高科技企业产权转让存在漏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7日 04:25 第一财经日报

  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涉及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本报记者 王一 发自北京

  “上帝关上一扇门,同时也会打开一扇窗。”对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
机构来说,即使属于大型企业,MBO的“禁令”也并没有落在它们头上。

  国资委本月14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答记者问时,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也作了相应解释:国办发[2002]48号,国办发[2003]9号两个文件主要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涉及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我们是中央企业,但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转制科研机构,这一条实际上就是告诉我们,我们这样的企业还是可以进行MBO的。”某科研设计院高层管理人员告诉记者。

  国办发[2003]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现有集体股可用于以后加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可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购买,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资本认购”。

  “不少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从规模上看,都属于大型企业,如果不单列出来,有可能就被新的《暂行规定》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算是开了个小口子。”上海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陆满平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实际上,MBO在中国正是从高新技术企业开始的。朴智管理咨询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宁洪波告诉记者,民营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中,人才资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陆满平也说,这些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业绩和管理层的关联度高。“特别是IT业、通信业等,竞争性强,通过对经营团队的绩效考核和管理层的激励效果比较明显,戴尔IBM就是很好的例子。”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计处提供的数字表明,截至2003年,全国共有33392家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其中国有控股的企业没有具体的统计数字。

  国办发[2002]48号文件中所指企业范围为非上市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等。

  2002年底,国办发[2002]48号文件的参与制定者,时任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处长李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提供了一个估计的数字——这类企业全国大约有几千家,从中选出开展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约200家。

  在采访中,李普还提到当时科技部、财政部正着手对政策的落实要点和操作程序进行细化和解释。

  国办发[2002]48号文件中对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开列出了五大条件,其中要求企业“近3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昨天(26日),记者向科技部求证时,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政策处赵女士表示,科技部、财政部对这一政策的细化、解释现在还没有出台。中央企业中的高科技企业要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得到科技部、国资委、财政部的批准。到目前为止,对于非试点的企业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有报道称,“高新技术企业、主辅业分流企业产权转让特殊对待可能成为漏洞”,“因为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主辅业分流企业转让也是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可能的,而且还有出现一些本来不是这两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交易往这两项制度上靠的可能性”,并建议进一步细化规定。宁洪波对记者表示,随着新规定的出台,操作MBO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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